信丰县嘉定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嘉 罚决〔 2024 〕2 号
信丰县黄荣龙养殖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360722MA39EL303H
地址: 信丰县嘉定镇龙舌村钟屋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黄荣龙
根据 2024年4月21日信丰县嘉定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你养殖场污水设施运行及现场检查的情况 ,本机关于 2024 年 4 月 28 日对你(单位)涉嫌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你(单位)2024年4月21日收集池中粪污沼液通过PPC管排放到氧化塘,氧化塘里的粪污沼液通过PPC管直排到租用的水塘内,现场水体呈黑色,排放口地面土质呈黑色,现场有恶臭气味。现场未按废水治理措施要求建设有效环保措施,防止地表水和地下水污染;你养殖场2023年7月28日和 2024年3月12日,分别将收集池中粪污沼液通过PPC管排放到外环境,未按废水治理措施要求建设有效环保措施,当时嘉定镇人民政府分别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信嘉责改通〔 2023 〕6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信嘉 责改通〔 2024 〕4号)。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有关事实有 证据一:2024年4月21日对信丰县黄荣龙养殖场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据二:2024年4月22日及2024年5月7日对信丰县黄荣龙养殖场负责人曹模禄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据三:2024年4月22日对信丰县黄荣龙养殖场所作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证据四:2024年4月21日对信丰县黄荣龙养殖场存在涉嫌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的违法事实的现场检查照片、摄像资料 等证据证明。
你(单位) 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现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和《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的规定 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于人民币贰万玖仟元的罚款;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信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户名:信丰县财政局,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 信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 信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信丰县嘉定镇人民政府
2024年6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