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丰县嘉定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嘉 罚决〔2024 〕 1 号
单位名称:江西正邦养殖有限公司嘉定养殖分公司信丰县正邦嘉定猪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598899961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蔡兰青
地址:信丰县嘉定镇上坑村
根据 2024年1月17日信丰县嘉定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信丰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情况 本机关于 2024年 1 月 22 日对你(单位)涉嫌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你(单位)场区内土质水沟有生活污水沼液外流,汇集到荒田低洼处形成多处污水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有关事实有证据一、2024年1月17日对江西正邦养殖有限公司嘉定养殖分公司(正邦嘉定猪场)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据二、2024年1月18日、对江西正邦养殖有限公司嘉定养殖分公司(正邦嘉定猪场)厂长吴卓秋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据三、2024年1月17日对江西正邦养殖有限公司嘉定养殖分公司(正邦嘉定猪场)涉嫌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违法行为的现场检查照片、摄像资料等证据证明。
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现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于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的罚款。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信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户名:信丰县财政局,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 信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信丰县嘉定镇人民政府
2024年3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