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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政策评估】《信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丰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实施后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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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丰县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实施后评估报告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推进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促进行政规范性文件更好的服务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法治政府建设相关要求,我局对《信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丰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信府字〔20241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试行)》)开展了实施后情况评估。目前,评估工作已经完成,并形成如下评估报告:

一、评估工作基本情况

本次实施后评估的对象为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信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丰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信府字〔202416号),该《实施细则(试行)》业经202472日县政府第70次常务会研究同意,自2024820日起施行。

20259月,我局通过搜集数据、调研交流等方式,开展了《实施细则(试行)》实施后评估工作。

二、评估工作实施目的

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要求,从基本情况、取得成效和存在问题三大方面对《实施细则(试行)》实施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和评估,总结分析实施后取得的成效,发现存在问题和不足,判断是否实现了出台目的,是否需要修订或者废止。

三、评估工作实施情况

(一)基本情况

《实施细则(试行)》于2024820日正式施行,现实施已满一年,应当评估实施效果。我局系该《实施细则(试行)》的起草部门和实施主体,因此由我局负责实施后评估。

(二)取得成效

20249月至20258月底,我县按《实施细则(试行)》新增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78人,其中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人数为52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人数为226人,切实保障了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20249月至20258月底,县政府累计为按《实施细则(试行)》新增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78人支付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5,905,963.67,其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5,831,160.47元,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74,803.20元。

(三)存在问题

一是被征地农民信息共享不够及时。虽然《实施细则(试行)》中写明“县自然资源局按季度定期将办理被征地农民证书情况电子版推送到县人社局;由县人社局牵头,县社保中心做好参保核对,确保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参保准确性和应保尽保”,但是由于县自然资源局的被征地农民信息未实行系统管理,无法通过系统方式与县人社局、社保中心进行信息共享,只能采用传统的定期数据传输的方式进行传递,因此新办理的被征地农民信息无法及时共享给县社保经办机构进行核验。

二是被征地农民对政策理解不到位。部分被征地农民表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自身而言负担较重。他们在看待这一问题时更侧重当下利益,认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需个人缴纳的费用加重了自身负担,进而提出由政府全额承担养老保险费的诉求。

四、评估工作“六性分析”

(一)合法性评估

1.《实施细则(试行)》是根据《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2256 号)、《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赣人社字〔2022320 号)、《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市府发〔201513号)、《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23100 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实施,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规定,服从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没有超越职权范围。

2.规范性文件是各级行政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发布的,信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为信丰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其起草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细则(试行)》依法依规征求相关人员意见后集体讨论定稿,由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查通过,经县政府第70次常务会研究讨论同意印发,文件制定流程合法合规。

(二)合理性评估

《实施细则(试行)》明确的职权与职责相匹配、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所制定的具体制度措施兼具必要性与适当性,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价值导向。

(三)操作性评估

《实施细则(试行)》具备实操性,能解决重大行政决策中面临的具体问题,实施举措兼顾高效性与便民性,执行程序既符合正当性要求,又简便易懂、便于操作。

(四)规范性评估

《实施细则(试行)》的体例结构和文字表述等符合规范,逻辑结构紧密,没有影响文件正确、有效实施的因素。

(五)协调性评估

《实施细则(试行)》能够与原政策相互衔接,同时具体条款平衡考虑了参加两个险种的被征地农民,并且参保群体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实施单位的权力与责任相当,与现有政策没有冲突性条款。

(六)绩效性评估

《实施细则(试行)》得到普遍遵守和执行,实现预期目的;实施取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以及贯彻执行的成本效益分析达到预期要求,社会各界反映情况良好;文件应当继续执行。

五、评估结论

评估结果认为,《信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丰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信府字〔202416号)政策主体适格、程序合规、内容合法,整体具备合法性;通过政策出台,引导和带动了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升了被征地农民参保率,切实保障了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县社保事业高质量发展、可持续发展。《实施细则(试行)》实现了一定的预期目的,取得了良好社会效益,建议继续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