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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信丰县中心城区养犬管理通告》的起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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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信丰县中心城区养犬管理通告》的起草说明

根据《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养犬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现就《信丰县中心城区养犬管理通告》做如下说明。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为进一步规范信丰县城区养犬管理工作,保障市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维护犬只养犬人的合法权益,督促犬只养犬人履行相关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例》《江西省爱国卫生条例》《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赣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拟制定信丰县城区犬只管理事项通告。

二、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6月15日,我局在信丰县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上发布的《信丰县中心城区养犬管理通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人士意见,截止2025年6月30日,我局未收到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同时征求了县城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意见。

(一)县城管局无意见。

(二)县农业农村局无意见。

(三)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无意见。

(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无意见。

三、合法性审查

关于《信丰县中心城区养犬管理通告》经县司法局审查,未发现信丰县中心城区养犬管理规定事项违反法律法律法规禁止性或强制性规定。

四、执行时间

信丰县中心城区养犬管理通告于2025年7月24日公布,自即日起实施。

五、主要内容

(一)通告中心城区养犬管理区域范围

东至信安路(城东大道至花园湾大桥段)、城东大道东端、建春路东端、思贤路东端、星村路(信安路至城北大道段)、城北大道东端、新田路东端、绿源大道东端、高新大道东端、南京大道东端,南至湿地公园(杨家大桥至花园湾大桥段),西至高铁大道、京九线铁路(马鞍山铁路桥里程1924+800至火车站段)、农夫路西端、脐橙大道西端、新阳路西端、厦门路西端、创新大道西端、众恒路西端、深圳大道(高新大道至北互通连接线高架桥),北至双龙大道北端、大广高速北互通接线。养犬管理区域见附件1

养犬管理区域内不得饲养危险犬只,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危险犬只名录见附件2。

养犬管理区域内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对所养犬只进行免疫接种,并办理养犬登记。

养犬个人应当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固定的居所。养犬单位应当有护卫守护等合理用途需要,配备犬笼、犬舍、围墙等封闭圈养设施,并有专人负责管理。

养犬管理区域内养犬实行免费登记挂牌。

1、养犬人携带犬只到居住地附近的犬只定点免疫点,在工作人员指导下进行养犬登记,也可通过关注“信丰公安”微信公众号进入“业务菜单”栏“信丰智慧养犬”小程序进行网上养犬登记。定点免疫点名单见附件3。

2、登记时,养犬人将本人身份证、居住证明等材料及犬只免疫证明、照片等信息上传。待审核通过后,养犬人凭电子养犬登记证明到居住地附近的定点免疫点领取犬牌并绑定。

3、单位养犬的,以具体管理责任人名义参照个人申请程序进行养犬登记。

4、饲养的犬只转让、遗失、死亡或者随养犬人迁移的,养犬人应在一个月内通过“信丰智慧养犬”小程序办理变更登记或者申请注销。

5、养犬登记每满一年进行线上信息复核,因狂犬免疫到期等原因导致复核未通过的,养犬登记及犬牌将失效。

养犬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文明饲养犬只,遵守下列规定:

1、未经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允许,不得携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设有禁止动物进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携缉毒犬、搜救犬、导盲犬、扶助犬等工作犬外出以及携犬只进入宠物专门服务场所或者区域的除外。

2、携犬只出户时,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3、携犬只出户时,应当主动避让行人,及时清理粪便。

4、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5、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违法违规养犬处理

1、对群众举报、日常管理发现的流浪、无主犬只,将予以捕捉并送至犬只收容场所。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3、根据《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例》,饲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未办理养犬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在城市携带犬只出户未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牵引等措施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4、根据《江西省爱国卫生条例》,违反该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不及时清理宠物粪便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5、根据《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违反该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未采取束犬链、戴嘴罩等措施,以及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予以制止和批评教育,公安机关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该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广大市民应积极抵制不文明养犬行为,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养犬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批评、劝阻和举报。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