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抽检中,涉及我县3批次不合格食品已核查处置完,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江西蓉鲜食品配送有限公司销售的姜
(一)食品名称:姜;不合格项目:噻虫胺。
(二)产品风险控制
信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时间向江西蓉鲜食品配送有限公司送达检验报告并开展了调查。经核查,该批姜至调查时已全部销售并使用完毕,因此未能召回。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排查,该批次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可能是在种植环节农药使用不当导致,江西蓉鲜食品配送有限公司已提交整改报告,将加强进货查验工作,把控好进货渠道。
(四)行政处罚
江西蓉鲜食品配送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信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信市监食检罚决〔2023〕4号)。
二、信丰县崇仙乡永美蔬菜水果批发部销售的葱
(一)食品名称:葱;不合格项目:毒死蜱。
(二)产品风险控制
信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时间向信丰县崇仙乡永美蔬菜水果批发部送达检验报告并开展了调查。经核查,该批葱至调查时已无销售,由于农产品保质期较短、销售时间距调查时间较长,未能召回。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排查,该批次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可能是在种植环节农药使用不当导致,信丰县崇仙乡永美蔬菜水果批发部已提交整改报告,将加强进货查验工作,规范进货渠道,做好采购管理。
(四)行政处罚
信丰县崇仙乡永美蔬菜水果批发部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及未经登记擅自从事小食杂店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信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信市监食罚决〔2023〕65号)
三、信丰县虎山乡爱佳超市虎山店销售的水果
(一)食品名称:葡萄;不合格项目:苯醚甲环唑;
食品名称:香蕉;不合格项目:噻虫嗪。
(二)产品风险控制
信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时间向信丰县虎山乡爱佳超市虎山店送达检验报告并开展了调查。经核查,该批葡萄和香蕉至调查时已全部销售完,由于农产品保质期较短、销售时间距调查时间较长,未能召回。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排查,该批次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可能是在种植环节农药使用不当导致,信丰县虎山乡爱佳超市虎山店已提交整改报告,将加强进货查验工作,规范进货渠道,做好采购管理。
(四)行政处罚
信丰县虎山乡爱佳超市虎山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信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信市监食罚决〔2023〕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