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抽检中,涉及我县4批次不合格食品已核查处置完,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信丰县天宇购物广场销售的鲈鱼和泥鳅
(一)食品名称:鲈鱼,购进日期:2024.11.4,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食品名称:泥鳅,购进日期:2024.11.3,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
(二)风险控制
信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时间向信丰县天宇购物广场送达检验报告,并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和召回上述不合格批次产品。经核查,该超市共采购该批次鲈鱼3.9公斤、泥鳅2.5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召回0公斤。
(三)行政处罚
信丰县天宇购物广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因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决定书编号:信市监食不罚决〔2024〕146号)。
二、信丰县新润发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长豆角
(一)食品名称:长豆角,购进日期:2024.10.30,不合格项目:克百威。
(二)风险控制
信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时间向信丰县新润发商贸有限公司送达检验报告,并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和召回上述不合格批次产品。经核查,该公司共采购该批次长豆角20公斤,除部分报损已全部销售完毕,召回0公斤。
(三)行政处罚
信丰县新润发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因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决定书编号:信市监食不罚决〔2024〕148号)。
三、江西顺杰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销售的青椒
(一)食品名称:青椒,购进日期:2024.10.28,不合格项目:噻虫胺。
(二)风险控制
信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时间向江西顺杰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送达检验报告,并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和召回上述不合格批次产品。经核查,该公司共采购该批次青椒45公斤,除部分报损已全部销售完毕,召回0公斤。
(三)行政处罚
江西顺杰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因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决定书编号:信市监食不罚决〔2024〕147号)。
信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