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抽检中,涉及我县6批次不合格食品已核查处置完,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信丰县食趣坊餐饮店(个体工商户)使用的复用餐饮具(碗)
(一)食品名称:复用餐饮具(碗),使用日期:2024.10.18,不合格项目:大肠杆菌。
(二)风险控制
信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时间向信丰县食趣坊餐饮店送达检验报告,并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上述不合格批次产品。现场检查时已无该批次餐具使用。
(三)行政处罚
信丰县食趣坊餐饮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警告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信丰市监当罚〔2024〕024号)。
二、信丰惠聚联商贸发展有限公司销售的螺丝椒和泥鳅
(一)食品名称:螺丝椒,购进日期:2024.10.29,不合格项目:噻虫胺;食品名称:泥鳅,购进日期:2024.10.27,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
(二)风险控制
信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时间向信丰惠聚联商贸发展有限公司送达检验报告,并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和召回上述不合格批次产品。经核查,该超市共采购该批次螺丝椒42.5公斤、泥鳅2.5公斤,除部分报损处理其他已全部销售完毕,召回0公斤。
(三)行政处罚
信丰惠聚联商贸发展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因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决定书编号:信市监食不罚决〔2024〕149号)。
三、信丰天宇超市销售的杭椒
(一)食品名称:杭椒,购进日期:2024.10.28,不合格项目:噻虫胺。
(二)风险控制
信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时间向信丰天宇超市送达检验报告,并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和召回上述不合格批次产品。经核查,该超市共采购该批次杭椒11公斤,除报损的已全部销售完毕,召回0公斤。
(三)行政处罚
信丰天宇超市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信市监食罚决〔2024〕145号)。
四、信丰县和润家购物中心销售的泥鳅
(一)食品名称:泥鳅,购进日期:2024.11.3,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
(二)风险控制
信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时间向信丰县和润家购物中心送达检验报告,并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和召回上述不合格批次产品。经核查,该超市共采购该批次泥鳅1.5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召回0公斤。
(三)行政处罚
信丰县和润家购物中心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信市监食罚决〔2024〕144号)。
五、信丰惠聚联商贸发展有限公司西牛店销售的泥鳅
(一)食品名称:泥鳅,购进日期:2024.11.3,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
(二)风险控制
信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时间向信丰惠聚联商贸发展有限公司西牛店送达检验报告,并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和召回上述不合格批次产品。经核查,该超市共采购该批次泥鳅2.5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召回0公斤。
(三)行政处罚
信丰惠聚联商贸发展有限公司西牛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信市监食罚决〔2024〕143号)。
信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