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抽检中,涉及我县6批次不合格食品已核查处置完,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信丰县鱼你幸福餐饮店使用的餐具
(一)食品名称:复用餐饮具(碗),抽样日期:2024.10.31,不合格项目:大肠杆菌。
(二)风险控制
信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时间向信丰县鱼你幸福餐饮店送达检验报告,并责令停止使用上述不合格批次产品。现场检查时已无该批次餐具使用。
(三)行政处罚
信丰县鱼你幸福餐饮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警告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信丰市监当罚〔2024〕120503号)。
二、信丰县吴记萝卜饺店使用的餐具
(一)食品名称:复用餐饮具(碗),抽样日期:2024.10.31,不合格项目:大肠杆菌。
(二)风险控制
信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时间向信丰县吴记萝卜饺店送达检验报告,并责令停止使用上述不合格批次产品。现场检查时已无该批次餐具使用。
(三)行政处罚
信丰县吴记萝卜饺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警告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信丰市监当罚〔2024〕120501号)。
三、信丰县稻穗餐饮店(个体工商户)使用的餐具
(一)食品名称:复用餐饮具(碗),抽样日期:2024.10.31,不合格项目:大肠杆菌。
(二)风险控制
信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时间向信丰县稻穗餐饮店(个体工商户)送达检验报告,并责令停止使用上述不合格批次产品。现场检查时已无该批次餐具使用。
(三)行政处罚
信丰县稻穗餐饮店(个体工商户)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警告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信市监当罚〔2024〕120502号)。
四、信丰县回家恰饭餐饮店使用的餐具
(一)食品名称:复用餐饮具(碗),抽样日期:2024.11.1,不合格项目:大肠杆菌。
(二)风险控制
信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时间向信丰县回家恰饭餐饮店送达检验报告,并责令停止使用上述不合格批次产品。现场检查时已无该批次餐具使用。
(三)行政处罚
信丰县回家恰饭餐饮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警告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信市监当罚〔2024〕120506号)。
五、信丰县宝丽兰餐饮店使用的餐具
(一)食品名称:复用餐饮具(碗),抽样日期:2024.11.1,不合格项目:大肠杆菌。
(二)风险控制
信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时间向信丰县宝丽兰餐饮店送达检验报告,并责令停止使用上述不合格批次产品。现场检查时已无该批次餐具使用。
(三)行政处罚
信丰县宝丽兰餐饮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警告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信市监当罚〔2024〕120504号)。
六、信丰县航海餐饮店使用的餐具
(一)食品名称:复用餐饮具(碗),抽样日期:2024.11.1,不合格项目:大肠杆菌。
(二)风险控制
信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时间向信丰县航海餐饮店送达检验报告,并责令停止使用上述不合格批次产品。现场检查时已无该批次餐具使用。
(三)行政处罚
信丰县航海餐饮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警告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信市监当罚〔2024〕1205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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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