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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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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抽检中,涉及我3批次不合格食品已核查处置完,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信丰县明兴百货店销售的红薯淀粉和青线椒

一)食品名称:红薯淀粉购进日期:2025.2.10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食品名称:青线椒购进日期:2025.2.13不合格项目:噻虫胺

(二)风险控制

信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时间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和召回上述不合格批次产品经核查,该超市共采购该批次红薯淀粉4公斤,青线椒5公斤,均已全部销售,召回0公斤。

(三)行政处罚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及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决定书编号:信丰市监处罚〔2025〕20号)。

二、信丰县大阿镇粤客隆食品超市销售的青椒

一)食品名称:青椒购进日期:2025.1.5不合格项目:噻虫胺

(二)风险控制

信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时间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和召回上述不合格批次产品经核查,该超市共采购该批次青椒33.5公斤,除部分报损已全部销售,召回0公斤。

(三)行政处罚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因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给予当事人教育,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不予处罚决定书编号:信丰市监不罚〔2025〕6号)。

                            信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