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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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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抽检中,涉及我5批次不合格食品已核查处置完,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信丰县大桥镇永昌超市(个体工商户)销售的老姜

一)食品名称:老姜购进日期:2025.7.8不合格项目:铅(以Pb计)

(二)风险控制

信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时间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和召回上述不合格批次产品经核查,该超市共采购该批次老姜5.5公斤,已全部销售,召回0公斤。

(三)行政处罚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主动配合执法人员查清违法事实,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及一百三十六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不予处罚,进行教育的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信丰市监不罚〔2025〕30号)。

二、信丰县铁石口镇泽平商店销售的芹菜和豆角

一)食品名称:芹菜,购进日期:2025.7.17,不合格项目:毒死蜱;食品名称:豆角,购进日期:2025.7.17,不合格项目:水胺硫磷。

(二)风险控制

信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时间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和召回上述不合格批次产品经核查,该超市共采购该批次芹菜12.5公斤,豆角4公斤,已全部销售,召回0公斤。

(三)行政处罚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主动配合执法人员查清违法事实,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及一百三十六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不予处罚,进行教育的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信丰市监不罚〔2025〕33号)。

三、信丰县虎山乡乐购超市销售的沃柑和无籽葡萄

一)食品名称:沃柑,购进日期:2025.7.14,不合格项目:苯醚甲环唑,联苯菊酯;食品名称:无籽葡萄,购进日期:2025.7.21,不合格项目:苯醚甲环唑。

(二)风险控制

信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时间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和召回上述不合格批次产品经核查,该超市共采购该批次沃柑11.5无籽葡萄22.5斤,除损耗外均已全部销售,召回0公斤。

(三)行政处罚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主动配合执法人员查清违法事实,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附件2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不予处罚,进行教育的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信丰市监不罚〔2025〕34号)。

信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