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及信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抽检中,涉及我县5批次不合格食品已核查处置完,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信丰县城小店商行销售的生姜
(一)食品名称:生姜,购进日期:2025.7.22,不合格项目:铅(以Pb计)。
(二)风险控制
信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时间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和召回上述不合格批次产品。经核查,该单位共采购该批次生姜3.1公斤,全部售出用于抽检,未流入市场。
(三)行政处罚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主动配合调查,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且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的规定,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作出不予处罚,进行教育的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
信丰市监不罚〔2025〕37号
)。
二、信丰县沃果果业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香妃柑
(一)食品名称:香妃柑,购进日期:2025.7.24,不合格项目:苯醚甲环唑。
(二)风险控制
信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时间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和召回上述不合格批次产品。经核查,该单位共采购该批次香妃柑11.62公斤,已全部销售,召回0公斤。
(三)行政处罚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主动配合执法人员查清违法事实,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及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不予处罚,进行教育的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
信丰市监不罚〔2025〕48号
)。
三、信丰县亿鲜惠百货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沙河粉、沃柑
(一)食品名称:沙河粉,购进日期:2025.7.25,不合格项目: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食品名称:沃柑,购进日期:2025.7.25,不合格项目:苯醚甲环唑。
(二)风险控制
信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时间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和召回上述不合格批次产品。经核查,该单位共采购该批次沃柑17.5公斤,除部分损耗已全部销售,采购该批沙河粉10公斤,已全部销售,召回0公斤。
(三)行政处罚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沙河粉及沃柑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不予处罚,进行教育的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
信丰市监不罚〔2025〕51号
)。
四、赣州国光实业有限公司信丰店销售的帝皇蕉
(一)食品名称:帝皇蕉,购进日期:2025.7.21,不合格项目:噻虫胺。
(二)风险控制
信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时间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和召回上述不合格批次产品。经核查,该超市共采购该批次帝皇蕉9公斤,已全部销售,召回0公斤。
(三)行政处罚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一百三十六条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附件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不予处罚,进行教育的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
信丰市监不罚〔2025〕49号
)。
信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