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抽检中,涉及我县4批次不合格食品已核查处置完,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信丰县虎山乡乐购超市销售的沃柑和无籽葡萄
(一)食品名称:沃柑,购进日期:2025.7.21,不合格项目:苯醚甲环唑;食品名称:无籽葡萄,购进日期:2025.7.21,不合格项目:苯醚甲环唑。
(二)风险控制
信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时间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和召回上述不合格批次产品。经核查,该超市共采购该批次沃柑5.75公斤、无籽葡萄11.25公斤,除部分损耗已全部销售,召回0公斤。
(三)行政处罚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附件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不予处罚,进行教育的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
信丰市监不罚〔2025〕34号
)。
二、信丰县天宇购物广场销售的沃柑
(一)食品名称:沃柑,购进日期:2025.7.25,不合格项目:丙溴磷。
(二)风险控制
信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时间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和召回上述不合格批次产品。经核查,该超市共采购该批次沃柑45公斤,除部分损耗已全部销售,召回0公斤。
(三)行政处罚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沙河粉及沃柑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不予处罚,进行教育的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
信丰市监不罚〔2025〕50号
)。
三、信丰县食号果仓水果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澳芒
(一)食品名称:澳芒,购进日期:2025.7.20,不合格项目:吡唑醚菌酯。
(二)风险控制
信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时间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和召回上述不合格批次产品。经核查,该超市共采购该批次沃柑47公斤,除部分损耗已全部销售,召回0公斤。
(三)行政处罚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澳芒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不予处罚,进行教育的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
信丰市监不罚〔2025〕39号
)。
信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