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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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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抽检中,涉及我4批次不合格食品已核查处置完,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信丰县虎山乡乐购超市销售的沃柑和无籽葡萄

一)食品名称:沃柑,购进日期:2025.7.21,不合格项目:苯醚甲环唑;食品名称:无籽葡萄,购进日期:2025.7.21,不合格项目:苯醚甲环唑。

(二)风险控制

信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时间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和召回上述不合格批次产品经核查,该超市共采购该批次沃柑5.75公斤、无籽葡萄11.25公斤,除部分损耗全部销售,召回0公斤。

(三)行政处罚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附件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不予处罚,进行教育的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信丰市监不罚〔2025〕34号)。

二、信丰县天宇购物广场销售的沃柑

一)食品名称:沃柑,购进日期:2025.7.25,不合格项目:丙溴磷。

(二)风险控制

信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时间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和召回上述不合格批次产品经核查,该超市共采购该批次沃柑45公斤,除部分损耗全部销售,召回0公斤。

(三)行政处罚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沙河粉及沃柑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不予处罚,进行教育的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信丰市监不罚〔2025〕50号)。

三、信丰县食号果仓水果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澳芒

一)食品名称:澳芒,购进日期:2025.7.20,不合格项目:吡唑醚菌酯。

(二)风险控制

信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时间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和召回上述不合格批次产品经核查,该超市共采购该批次沃柑47公斤,除部分损耗全部销售,召回0公斤。

(三)行政处罚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澳芒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不予处罚,进行教育的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信丰市监不罚〔2025〕39号)。

信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