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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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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抽检中,涉及我5批次不合格食品已核查处置完,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信丰县新田镇金鸡水果店销售的米蕉、巨峰葡萄

一)食品名称:米蕉购进日期:2025.7.15不合格项目:腈苯唑食品名称:巨峰葡萄购进日期:2025.7.15不合格项目:苯醚甲环唑

(二)风险控制

信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时间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和召回上述不合格批次产品经核查,该单位共采购该批次米蕉15.35公斤,巨峰葡萄15.9公斤,除部分损耗其余已全部销售,召回0公斤。

(三)行政处罚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且未查验产品合格证明材料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及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本案涉案产品货值及违法所得较少,当事人为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六条及“总局首违不罚清单、轻微不罚清单(一)”规定,对当事人未查验产品合格证明材料行为进行警告,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作出不予处罚,进行教育的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信丰市监处罚〔2025〕133号)。

二、信丰县果果优选百货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沃柑

一)食品名称:沃柑,购进日期:2025.7.13,不合格项目:苯醚甲环唑、联苯菊酯。

(二)风险控制

信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时间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和召回上述不合格批次产品经核查,该单位共采购该批次沃柑43.5公斤,除部分损耗已全部销售,召回0公斤。

(三)行政处罚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主动配合执法人员查清违法事实,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及一百三十六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不予处罚,进行教育的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信丰市监不罚〔2025〕47号)。

三、信丰县亿鑫昌商行销售的沃柑

一)食品名称:沃柑,购进日期:2025.7.17,不合格项目:苯醚甲环唑。

(二)风险控制

信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时间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和召回上述不合格批次产品经核查,该超市共采购该批次沃柑17.5公斤,除损耗外均已全部销售,召回0公斤。

(三)行政处罚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附件2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不予处罚,进行教育的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信丰市监不罚〔2025〕36号)。

四、信丰县铁石口镇小夏蔬菜店的韭菜

一)食品名称:韭菜,购进日期:2025.7.17,不合格项目:镉(以Cd计)。

(二)风险控制

信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时间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和召回上述不合格批次产品经核查,该单位共采购该批次韭菜4.5公斤,除部分损耗已全部销售,召回0公斤。

(三)行政处罚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且未索取相关采购票据材料行为,违反了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食杂小餐饮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一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规模较小,属于“小摊贩”,涉案货值少,违法行为轻微且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食杂小餐饮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第四十八结合相关自由裁量文件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相应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信丰市监处罚〔2025〕128号)。

信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