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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保险服务进万家”政策宣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领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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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是什么?待遇领取标准是多少?

1、待遇领取条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不分男女)、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2、养老金组成: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1)基础养老金:2022年1月1日起,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最低基础养老金提高至170元/月,65周岁(含65周岁)至79周岁的待遇基础养老金提高至176元/月,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待遇基础养老金提高至182元/月。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以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其他资金和历年利息组成)除以139计算 (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
二、参保缴费满15年后,继续按年缴费有哪些好处?
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缴费时间越长,个人账户积累额越多。为鼓励参保人长期缴费,对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在规定基础养老金的基础上,每超过1年,每月增发2%的基础养老金

三、待遇领取人员是否每年要进行资格认证?
待遇领取人员每自然年度须进行资格认证。可通过下载“江西人社”APP或支付宝搜索“赣服通”进行自助认证。如2022101日资格认证人员,需在次年101日之前完成资格认证,否则将成为超期未认证对象。对超过1自然年度未进行资格认证的对象,将停发其养老金,待其认证后才能恢复其待遇领取资格。

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继承如何办理?
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可以依法继承参保人未满60周岁死亡的,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退至参保人的社会保障卡账户中;参保人在领取待遇养老金期间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将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退至参保人的社会保障卡账户中,其遗属应在该参保人死亡之日起30内到乡镇(城市社区管委会)便民服务中心社保窗口办理相关注销参保手续。

五、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如何办理?
1、丧葬补助金发放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在职人员和领取待遇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且火化的,其遗属应在该领取人员死亡之日起30日内到乡镇(城市社区管委会)便民服务中心社保窗口办理相关申领丧葬补助金手续。
(一)在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期间死亡且火化的参保人员。
(二)按规定已连续缴费(不含补缴)满5年,并在领取养老金前死亡且火化的参保人员。
(三)按规定享受政府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脱贫户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政府代缴年限与自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2、丧葬补助金标准
()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人员死亡且火化的,其丧葬补助金标准按死亡当月的基础养老金标准(含按高龄和缴费年限超过15年增发的基础养老金)乘以10个月。
()按规定已连续缴费(不含补缴)5年,并在领取养老金前死亡的未领取待遇人员死亡且火化的,其丧葬补助金标准为1000元。
注: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同时符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条件的,由其遗属选择其中一种领取,不得重复领取。已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并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死亡的,其遗属不再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
3、丧葬补助金申领资格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申请人自参保人员死亡且火化的,其遗属在该领取人员死亡之日起30日乡镇(城市社区管委会)便民服务中心社保窗口办理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注销登记,可以申领丧葬补助金。
()参保人员死亡且火化的,其遗属在该领取人员死亡之日起超过30日乡镇(城市社区管委会)便民服务中心社保窗口办理参保关系注销登记的取消丧葬补助金资格,不能发放丧葬补助金,并由经办机构依法追回死亡后领取的养老金。
六、办理待遇领取手续需要携带什么证件?
申请待遇领取对象需要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社会保障卡原件或复印件到乡镇(城市社区管委会)便民服务中心社保窗口办理待遇领取申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