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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民政厅印发通知强化社会救助领域行风建设,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备案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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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民政厅印发通知强化社会救助领域行风建设,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备案制管理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领域行风建设,推动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公开公正、透明高效,近日,省民政厅印发《关于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和村(居)委会班子成员近亲属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备案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备案对象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相关工作的经办人员、村(居)具体负责协助乡镇(街道)开展最低生活保障相关工作的人员,村(居)委会班子成员。备案范围为工作人员、村(居)委会班子成员本人及其近亲属。《通知》要求,工作人员、村(居)委会班子成员,必须对本人及近亲属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情况主动登记备案。县级民政部门对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工作人员、村(居)委会班子成员,以及工作人员、村(居)委会班子成员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近亲属,是否符合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要加强核查。要把备案工作作为社会救助领域行风建设的重要内容持续抓好,确保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