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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赣南脐橙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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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南脐橙产业的高质量发展需要严格的制度措施来保驾护航。《条例》制定过程中始终坚持问题导向,针对脐橙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违禁品早采、脐橙苗木繁育销售、黄龙病防控、投入品管理、品牌保护等关键环节,通过总结多年来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上升为法规,并对相关违法行为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是针对使用违禁品催熟染色等方式将赣南脐橙提前采摘上市的行为,《条例》第三十六条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处罚。也就是说,如果有上述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明确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果品等,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相应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许可证。

二是针对违反脐橙苗木繁育和销售的行为,《条例》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脐橙苗木,根据货值大小处以不同金额的罚款,并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三是针对黄龙病防控中未及时对种植范围内的柑橘木虱开展防治,引起柑橘黄龙病疫情扩散,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条例》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四是针对赣南脐橙生产经营者违反规定使用农业投入品的行为,农业农村部门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对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等行为,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五是针对假冒赣南脐橙品牌,侵犯赣南脐橙地理标志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外,针对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条例》第三十五条也明确了相关人员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条例》围绕赣南脐橙品质提升、品牌保护、产业安全等方面,设置了严密的法律责任。也借此机会呼吁广大赣南脐橙生产经营者,认真学习《条例》、遵守《条例》,自觉做到合法合规生产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