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央、省、市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相关决策部署,持续做好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根据《关于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赣人社发〔2021〕14号)、《赣州市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若干措施》(赣市人社发〔202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做好2025年就业帮扶政策落实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为脱贫劳动力和监测对象劳动力(以下简称帮扶对象)提供“1131”就业服务(即至少提供1次政策宣介、1次职业指导、3次岗位推介、1次技能培训或就业见习机会)、政策咨询、就业指导、职业技能培训等免费就业创业服务,落实支持外出转移就业、鼓励园区吸纳就业、引导就近就业等帮扶措施,帮助未就业帮扶对象实现就业,助力已就业帮扶对象稳定就业,健全完善就业帮扶长效机制,确保全县脱贫人口就业务工规模稳定在2.27万人以上。
二、工作措施
(一)支持外出转移就业
各乡(镇)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脱贫人口外出务工交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附件1)文件规定组织动员帮扶对象申请享受交通补贴,并对申请开展初审和复核工作,复核无误后汇总分类报县人社局或农业农村局审定,其中,省外务工三个月以上的帮扶对象给予500元/人/年交通补贴,该补助所需资金从推进乡村振兴衔接资金中列支,由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受理、审核、发放、建档等工作;省内跨县(市、区)务工三个月以上的帮扶对象给予300元/人/年交通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由人社部门负责受理、审核、发放、建档等工作。对于国办系统无劳力或丧失劳动力人员;在校未毕业的学生;国企、行政及事业单位等在编在岗公职人员;见习生;已消除风险的监测对象及其他不符合交通补贴条件的人员不得申报交通补贴。
(二)鼓励园区吸纳就业
一是落实县内园区企业交通补贴。按年给予到县内高新区(含大唐工业园区,下同。企业名单以人社部门公示名单为准)企业务工满3个月及以上的帮扶对象一次性交通补贴600元/人,所需资金从县财政统筹资金中列支,由县人社部门牵头落实(附件2),程序参照2024年交通补贴文件执行。二是落实中介机构服务企业招用工补贴。对我县各类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成功介绍帮扶对象中就业困难人员与用人单位(不含公益性岗位)签订劳务协议就业1年及以上的,按300元/人的标准给予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一次性就业服务补贴,不与一次性求职补贴重复享受,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三是落实企业(实体)吸纳脱贫劳动力就业补贴。高新区企业招用脱贫劳动力就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协议)并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能够提供通过银行发放工资证明材料的,给予企业1000元/人的就业补贴。四是落实支持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创业认定。企业当年招用脱贫人口,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由人社就业部门进行审核,自行到税务部门申请,税收优惠政策由税务部门负责落实。
上述交通补贴由帮扶对象提出申请,或授权直系亲属、乡村干部、驻村帮扶干部代为申请。其他补贴政策需企业自主申报,自然年度内未申报视同自动放弃享受相关政策。
(三)引导就近就地就业
1.落实“1131”服务。各乡(镇)每月组织村(居)摸排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意愿帮扶对象就业现状和需求,受理脱贫劳动力及其他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开展调查摸底、信息核实、跟踪回访、更新信息、筹集岗位信息等工作,结合他们自身的特点及用工服务工作安排,制定个性化就业援助方案,有针对性地实施“1131”就业服务。结合就业之家服务工作,通过采取上门入户、短信、微信、QQ等方式推送岗位,并如实记录就业服务和成效情况,更新就业困难人员、脱贫家庭高校毕业生、雨露计划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信息。
2.落实帮扶车间补贴政策。一是给予帮扶车间就业补贴。对吸纳脱贫劳动力就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就业协议),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并能够提供通过银行为其累计发放不少于3个月工资证明材料的帮扶车间,根据其实际招用脱贫劳动力人数按年给予1000元/人的就业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二是给予帮扶对象帮扶车间岗位补贴。对吸纳帮扶对象就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就业协议),稳定就业6个月及以上并能够提供通过银行为帮扶对象累计发放不少于6个月工资证明材料的帮扶车间,对月均工资标准在500元(不含500元)至1740元的,按500元/人·年、1000元/人·年的标准分别给予帮扶车间、帮扶对象岗位补贴。对月均工资标准1740元(含1740元)以上的,按1000元/人·年、2000元/人·年的标准分别给予帮扶车间、帮扶对象岗位补贴。对于工资或月均工资低于500元/月(含500元/月)的或当月务工天数不足10天的,吸纳就业效应不明显视同非稳定就业不予补贴(帮扶对象工资标准取连续6个月的工资平均数)。三是给予帮扶车间一次性建设费补贴。对新认定的帮扶车间运行满3个月以上按该车间帮扶对象工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费补贴,帮扶车间所有帮扶对象连续三个月平均工资超过我县最低工资标准(按1740元/月执行,下同)的给予20000元补贴,低于我县最低工资标准(含)的给予5000元补贴。四是给予帮扶车间运行费及物流费补贴。对认定的帮扶车间发生的物管费、卫生费、房租费、水电费、物流费等年度内给予补贴,经认定的帮扶车间2025年稳定运行三个月以上的年度内给予一次性5000元运行费补贴。帮扶车间及帮扶对象相关补贴涉及同一名帮扶对象年度内享受一次。以上车间政策在8月、10月集中申报各项补贴(附件3),12月完成所有申报工作。
3.落实公益性岗位补贴。一是强化岗位管理,人社、农业农村、林业、宣传部、残联等部门健全“按需设岗、以岗定人、动态管理、总量控制”的原则,进一步规范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引导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的员工参加工伤保险,每次签订劳务协议(合同)期限最短不得少于6个月,最长不超过1年。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符合条件的脱贫劳动力、未消除风险的监测对象、易地搬迁脱贫劳动力,特别是其中弱劳力、半劳力。及时纠正查处违规安置、违规发放补贴等行为。帮扶对象一人一岗,原则上不得跨村聘用。二是公益性岗位开发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和问题整改,乡 (镇)负责日常考核管理工作,村(居)委会配合对本村(居)各岗位服务人员实施具体管理和考勤。三是及时申报补贴。各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及政策条件等因素确定辖区内公益性岗位的补贴标准,及时按月或按协议约定时限发放岗位工资,按相关部门政策规定和要求及时申报岗位补贴。四是人社部门对公益性岗位补贴期满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满足条件的可按程序进行二次安置,累计安置次数不得超过2次。其他部门公益性岗位的安置时限从其管理规定执行。五是乡(镇)、村(居)对公益性岗位实施动态管理,如实记录上岗人员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人员属性(如脱贫人口、监测对象等)、岗位名称、岗位开发单位、岗位聘期、工资待遇等信息,各岗位开发部门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情况按季度报县人社部门备案(附件4)。
(四)提升就业创业能力
开展培训意愿摸底调查,摸清脱贫劳动力培训意愿,继续组织实施脱贫劳动力、边缘易致贫人口等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培训期间按规定给予生活费补贴和一次性求职补贴。
1.培训补贴。组织帮扶对象开展就业技能和创业培训,培训补贴按赣财社〔2019〕1号、赣人社发〔2019〕3号、赣市人社发〔2019〕5号、赣人社发〔2022〕30号等相关文件执行。鼓励通过项目制方式由政府向具备资质条件的职业(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整建制购买就业创业培训项目,提供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服务。
2.生活费补贴。培训期间,按规定给予帮扶对象每人每天(按标准课时计算)30元的生活费补贴。自然年度内每人可享受一次。
3.一次性求职补贴。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或培训合格证的脱贫劳动力学员,按规定给予500元/人的一次性求职补贴(每名脱贫劳动力只可享受一次补贴)。
(五)实施创业扶持带动
引导帮扶对象返乡入乡自主创业,按规定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一次性创业补贴、税收优惠等政策支持。
1.创业担保贷款。对吸纳帮扶对象稳定就业的能人创业主体,可按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享受财政贴息。
2.一次性创业补贴。对脱贫攻坚以来首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的帮扶对象,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和审核当时应仍在经营)。县外脱贫劳动力在我县创办企业的,可按程序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
3.自主创业税收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自主创业认定证明由人社就业部门进行审核,自主到税务部门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以上税收优惠政策具体享受情况由税务部门实施和解释。
(六)提升信息数据质量
各乡(镇)组织村干部、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和帮扶干部,按农业农村部门要求完成数据采集工作,做到脱贫人口底数清、劳动能力清、就业状态清、就业收入清、外出意愿清,并持续进行动态更新、管理,开展定期回访排查工作机制。村级组织每月15日前,完成帮扶对象就业信息台账的动态回访、采集、审核后,报送乡(镇);各公益性岗位开发行业部门要将公益岗位安置情况明细、岗位变化情况等及时反馈乡(镇)。乡(镇)每月25日前,将变更信息录入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大数据平台就业监测系统,并重点做好搬迁安置点脱贫劳动力信息摸排和就业创业服务工作,农业农村部门及时将帮扶对象相关信息提供给相关行业部门开展帮扶工作。
三、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乡(镇)要将帮扶对象稳岗就业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分工,强化协调配合,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担当,形成工作合力。县人社局和县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加强对稳岗就业工作的调度,适时开展下乡指导。各帮扶单位和帮扶干部要积极引导和帮扶脱贫人口就业创业,确保就业帮扶政策落实到位。
(二)强化资金保障。上述所需资金符合江西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符合衔接资金规定的,从衔接资金中列支;其余部分由县财政统筹解决,切实保障稳岗就业工作所需资金落实到位。各乡(镇)应健全相关资金使用管理制度,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的人员、企业的真实性,按要求加强政策资金公示、公开,对骗取、套取相关资金的行为视情可取消享受相关政策的资格,情节严重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并结合乡村振兴资金使用监管专项整治工作排查历年来补贴资金规范使用情况,举一反三,确保新增补贴不新增问题。
(三)强化舆论宣传。县人社、农业农村等部门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采取公众号推文、印刷宣传册等方式入户宣传解读。各乡(镇)要结合当地实际,运用多种渠道,采取多种措施,加大对稳岗就业工作的宣传力度,着力宣传稳岗就业各项惠民政策。要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和特色做法,培育脱贫人口稳岗就业典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调动脱贫人口的主观能动性,激发脱贫人口的内生动力,充分展现就业帮扶工作成效。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县人社局(就业中心):李富城0797-3360522;
县农业农村局:施小露0797-3390366;
县税务局:王祖明1737976106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