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政策
(一)首次参保人员2025年首次参保人员已达或超过待遇领取年龄(1965年及之前出生)可以一次性补缴满规定的缴费年限,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1965年之后出生)人员,但距领取年龄缴费已不足15年,可补缴不足的缴费年限。办理流程:1.携户口本首页和本人页,有效身份证件,可到所在乡镇便民服务中心或县政务服务办事大厅社保窗口申请,填写《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办理参保登记。2.登记后,填写《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申请表》办理补缴。
(二)已参保人员已参保人员有中断缴费的,允许参保人补缴中断年度的缴费。办理流程: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可到所在乡镇便民服务中心或县政务服务办事大厅社保窗口申请,填写《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申请表》办理中断年度补缴。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资助政策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前年度选择低档次缴费人员,年满60周岁后享受的养老金待遇水平相对较低,若想获得更高的养老金待遇,可通过个人资助的形式增加个人账户积累,提高个人养老金待遇,即个人(乡贤、致富能手、家庭成员(夫妻除外)、亲友等)可为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申请条件:我县范围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已参保缴费且尚未领取待遇人员。申请标准:个人资助年度可自主选择,资助金额不超过当地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个人资助办理流程:1.资助人和被资助人携带有效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到县政务服务办事大厅社保窗口申请。2.填写《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资助申请表》确认资助对象、资助年度、资助金额,经社保中心审核后,开具缴费征集通知单并共享数据到同级税务部门。3.资助人携开具的缴费征集通知单及本人银行卡到税务窗口进行线下刷卡缴费(因个人资助业务未开通线上缴费渠道),完成资助。4.注意事项:个人资助不得代替个人缴费,只有个人已缴费的年度,才能办理个人资助;若需资助中断缴费年度,被资助人需个人先补缴中断年度的保费,待到账后再办理个人资助。
个人资助预期待遇:个人资助全额按年度记入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待达到待遇领取条件后,用于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对应增加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资助金额+利息)÷139(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资助得多、领得多。因此,通过个人资助补助增加个人账户储存额,可以有效提高参保人员待遇水平。参保人员若死亡,个人账户剩余金额将依法继承,不会有损失本金的风险。例如:李某,农村居民,1965年3月出生,2011年参保,每年按最低缴费标准连续缴费到2025年,总共个人缴费3100元,享受的政府补贴共计530元。不考虑利息等其他因素,他每月到手的养老金约为:基础养老金204元(当前我县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个人账户养老金(3100元+530元)/139=230.12元。今年他按2011-2025年每年最高缴费档次办理个人资助,资助金额共计44000元,则每月到手的养老金约为:基础养老金204元+个人账户养老金(3100元+530元+44000元)/139=546.66元,大幅提高了待遇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