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政策指南
(县民政局 咨询电话:7106890 )
一、最低生活保障政策
1、认定条件:持有我省户籍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经济状况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确认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1)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家庭金融资产总额低于户籍所在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含2倍);
(3)家庭成员名下无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二轮和三轮摩托车)、船舶、工程机械和大型农机具;
(4)家庭成员名下无工商登记,不存在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行为;
(5)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住房不超过1套,且名下无商铺、办公楼、厂房等非居住用途不动产;
(6)家庭成员无买卖有价证券或者其他商业投资行为;
(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1)连续三年及以上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2)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人员;
(3)未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但能够提供登报寻人启事、公安部门出具的立案通知书或者两名以上不具有近亲属关系的村民、居民签字证明等材料,证明连续二年及以上下落不明、与家庭失去联系的人员;
(4)服刑人员、在戒毒所强行戒毒人员,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社区矫正人员除外;
(5)在部队服现役的义务兵;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人员。
2025年我县农村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765元(常补对象),月人均补差水平为513元;城市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980元(常补对象),月人均补差水平634元。
2、提交的材料和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需履行的义务:
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江西省社会救助申请及核对授权书》;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及其配偶的居民身份证原件,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可以提供户口簿、护照等公安部门发放、认可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3)前款所述对象因在外地无法在《江西省社会救助申请及核对授权书》上签字、按捺指纹的,应当提供《个人委托授权及法律责任声明书》。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履行授权核对其家庭及家庭相关成员经济状况手续,并自觉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评估;
(2)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无虚报、隐瞒、伪造;
(3)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与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如实申明。
3、程序:申请(以家庭为单位,由任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以家庭名义向户籍所在地或一年以上实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也可通过赣服通进行网络申请)→受理公示→家庭经济状况评估→乡镇审核确认→报县民政局备案和发放资金。
4、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赡养、抚养、扶养家庭原则上不予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1)拥有2套及以上产权房,且家庭人均建筑面积高于户籍所在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建筑面积;
(2)有非经营性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工程机械或者大型农机具,且交易价格高于户籍所在地当年度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
(3)人均金融资产超过户籍所在地上年度居民可支配收入1.5倍;
(4)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特困供养政策
1、认定条件
持有我省户籍的老年人(年满60周岁)、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和未成年人(未满16周岁)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
(1)无劳动能力的;
(2)无生活来源的;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
2025年我县城镇特困供养标准为每人每月1275元,农村特困自理人员供养标准为每人每月995元,农村特困失能、半失能供养标准为每人每月1275元。按照每人每月1500元标准发放失能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按照每人每月375元发放半失能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按照每人每月110元标准发放全自理特困人员护理补贴。(分散供养的生活补助发放至特困对象本人账户、照料护理补贴发放至照料护理人账户,集中供养的生活补助及护理补贴发放至集中供养机构)。
2、申请所需材料和流程参照最低生活保障有关规定执行。
3、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救助供养:
(1)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
(2)具备或恢复劳动能力;
(3)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
(4)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本细则规定;
(5)法定义务人重新具备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
(6)自愿申请退出救助供养。
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满18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应当继续给予救助供养。
三、临时救助政策
1、认定条件
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急难型临时救助:
(1)遭遇重大自然灾害、重大交通事故、重大意外伤害以及突发重大疾病等,导致基本生活暂时性陷入困境,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2)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主要经济来源中断,导致基本生活暂时性陷入困境,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3)在申请其他社会救助或慈善救助的过程中,基本生活存在重大困难,难以为继的;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支出型临时救助:
(1)因在境内接受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大学本科及以下)和普惠性学前教育,经教育部 门救助后仍需负担的学历教育学费、住宿费、保育教育费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
(2)因在医疗机构治疗疾病、住院照料产生的必需支出超 过家庭承受能力,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及其他 社会保障措施后,负担仍然过重,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
(3)因在就业过程中,必须支出的就业成本突然增加,超出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特别救助:
(1)特困供养人员、孤儿,重大刚性支出经扣除各种社会保障、其他社会救助、社会帮扶后,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其自付部分超过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
(2)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大刚性支出经扣除各种社会保障、社会帮扶后,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自付部分超过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的;
(3)低保边缘家庭对象、支出型困难家庭对象重大刚性支出经扣除各种社会保障、社会帮扶后,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自付部分超过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倍的;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2、临时救助标准
急难型临时救助标准每次应当不低于当地每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原则上最高不超过当地每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倍;但是小金额先行救助标准每次不超过500元,同一对象全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当地每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倍。对物资获取困难或应救助对象要求可采取等额实物救助。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每次应当高于当地每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倍,原则上最高不超过当地每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特别救助标准每次应当高于当地每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原则上最高不超过当地每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8倍。
3、申请临时救助所需材料参照最低生活保障有关规定执行。对情况特别紧急,需要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实施小金额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后,按规定补齐相关证明材料。
4、救助程序
申请→受理公示→家庭经济状况评估→乡镇审核或审批发放(难型临时救助)→县民政局审批发放(支出型临时救助和特别救助)。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或个人不予临时救助:
(1)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支出和家庭人口变动 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2)拒绝配合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致使无法核实相关情况的;
(3)各类服刑期内人员(经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社区矫正人员除外);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精减退职
1、认定条件:应当同时具备四个条件:(1)、1961年1月1日至1965年6月9日期间精减退职的;(2)、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国营、公私合营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以及在军事系统工作而无军籍的职工;(3)、精减当时和现在都已全部或者大部丧失劳动力,或者年老体弱,或者长期患病影响劳动较大的;(4)、精减当时和现在家庭生活无依靠的。
2、程序: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和审核→县民政局审批和发放资金。
3.救济补助标准:城市的760元每人每月,农村的655元每人每月。
五、低保边缘家庭
1、认定条件:(1)具有本地户籍;(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高于户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1.5倍;(3)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
2、程序:参照《江西省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执行。
六、支出型困难家庭
1、认定条件:(1)具有本地户籍;(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并符合医疗、教育、残疾康复等必需支出占家庭总收入比例超过60%或者扣减医疗、教育、残疾康复等必需支出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两种情形之一;(3)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
2、程序:参照《江西省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