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工作机制的通知
社会救助是一项保民生、托底线、促公平的“暖心”事业,事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和衣食冷暖,关系民生、连着民心,是保障基本民生、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的兜底性、基础性制 度安排,也是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的集中体现。根据《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的通知》(赣民发[2020]7号)、《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特困人员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赣民发[2021]7号)和赣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会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赣市民字[2024]49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规范社会救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明确工作职责划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以及资金发放工作。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工作实行属地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是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工作的主体,负责辖区内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的申请受理、调查评估、审核确认、动态管理等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二 、强化入户调查工作。 大力开展“六必访”敲门行动,对乡镇受理的救助申请,应由两名及以上工作人员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调查核实工作,重点了解赡扶抚养义务履行、家庭成员 就业收入和刚性支出情况,并签字确认。各乡镇(城市社区)应通过实地入户、系统排查等方式,对每月新增低保对象、特困人员100%进行实地入户核实。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新增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在确认决定作出之日起的90天内按照不低于 50%的比例开展抽查,其中实地调查的比例不低于30%。
三 、加大动态管理力度。各乡镇(城市社区)要结合江西省 “数字民政”系统静默核对功能作用开展低保和特困人员年度复核。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人口状况、经济状况、生活状况开展核查,常补对象每年至少核查一次,非常补对象每半年至少核查一次;对特困供养人员的生活状况、经济状况、健康状况(自理 能力)每年复核一次。对死亡、失踪、服役、服刑或者户口外迁等对象,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开展动态调整,及时完善省“数字民政”系统流程。
四 、履行公示告知职责。 各乡镇、村(社区)要严格执行社会救助对象审核确认程序中的初审公示、长期公示和全过程结果 告知制度,认真做好审核公示、长期公示和受理告知、确认告知、 增减停告知。公示中应当注意保护个人隐私,不得公开身份证号、银行账号、疾病名称等隐私信息。县、乡、村三级公示的格式均 按照“数字民政”系统导出信息为准,原则上不另行造册造表公示。
五 、优化兜底保障政策。加强对社会救助数据录入是否完整、 系统数据与台账数据是否一致、动态管理信息更新是否及时等内容的监督提醒。在审核救助家庭经济收入时,应综合运用单人户、 分户计算、刚性支出扣减及个案研究等方式,解决申请对象实际困难。对依靠兄弟姐妹或者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在评估认定其家庭经济状况时,兄弟姐妹或者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给付的供养费用,可视情况适当豁免。鼓励具备就业能力的低保家庭成员积极就业,对低保家庭成员在就业后6个月内(含)的工资性、经营性收入不计入其家庭收入,实施延退政策。
六 、聚焦集中整治重点。持续深入推进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各乡镇(城市社区)要压实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坚决整治社会救助“人情保”、“关系保”、“政策保” 问题,规范信访办理工作机制,强化源头治理,完善信访办理工作台账,规范信访调处报告格式,确保底数清晰、政策宣传到位, 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大力宣传社会救助的成果成效,讲好社会救助故事,引导公众关注、支持社会救助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