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购置补贴
政策依据
根据《农业机械化促进法》《江西省农业农村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4-2026年江西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农字〔2024〕58号)、《关于印发江西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第一批)的通知》(赣农字〔2025〕10号)、《江西省农业农村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4-2026年江西省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农字〔2025〕16号)等文件要求。
支持方向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是国家重要的强农惠农政策,资金来源于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和省级财政落实补贴支出责任资金。补贴政策实施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政策实施指导要求,按照“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的原则,实行“先购机后申请,先申请先补贴,后申请后补贴,不申请不补贴,资金补完为止”方式,对全市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含合作社)购置补贴范围内的机具实行敞开补贴。
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同一年度内,原则上个人享受补贴资金总额(成套设施装备除外)不超过25万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享受补贴资金总额(成套设施装备除外)不超过200万元。超过上述规定资金的补贴申请,需经过县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审定后方可办理。补贴机具种类包括种植业机械、畜牧业机械、渔业机械、农产品初加工业机械等机具(中央财政补贴机具20大类37小类101个品目,省级财政补贴机具11大类11小类16个品目),以及烘干机成套设备、果蔬分级、温室大棚骨架等成套设施装备。
实施标准
补贴标准总体实行定额补贴,补贴额一般不超过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的30%。
负面清单
所购置机具不用于从事农业生产的购置者,如购置农机用于教学的学校、购置农机用于科研的科研院所等。
补贴程序
按照“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执行,充分尊重购机者购机的自主权。
1.自主购机。购机者自主选购所需机具,与农机产销企业按市场化原则协商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购机价格在5000元以上的鼓励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购机时,产销企业须向购机者出具购机发票、售后服务凭证和产品合格证书等。发票上须注明购机者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所购机具名称、型号、数量、实际销售价格、整机出厂编号,有动力机具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等信息。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可依法处置。
2.补贴申请。购机者完成购机行为后,携带相关申请资料,自主到当地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或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指导监理的一站式服务平台提出补贴资金申请,也可通过“赣机通”手机APP提交补贴申领事项。购机者提出补贴申请时应同时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是否已享受其他补贴以及发票金额与购机价格是否一致等事项。购机者申请补贴时,应提供以下资料:有效身份证明(农民凭身份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凭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购机发票复印件;“一卡通”卡号或银行账号。购置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须提供相应的机具行驶证或登记证书。购置需要安装的补贴产品,在完成安装并经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确认后方可申请补贴办理。植保无人机还需额外提供:操作人员培训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机具投保责任保险凭证原件及复印件;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证明文件(可按需提供截图);作业量凭证(2025年7月1日及以后生产并申请购机补贴的,作业面积不少于1000亩)
3.审核核验。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按照《江西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核验工作指引》等要求,对购机者提交的补贴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并对购机者身份信息、购买信息、机具信息、银行卡信息等进行核验,再按照要求向社会公示补贴受益对象信息。
4.县级结算。县级财政部门对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报送的补贴资金发放意见进行形式审核。符合条件的将补贴资金通过“一卡通”发放给购机者,没有“一卡通”的购机者,则通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以直接拨付的方式支付到其提供的账户,并注明“农机购置补贴”。
农业农村部门责任清单
省级部门责任。省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发布本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补贴资金分配和调剂、资金兑付督促指导、违规行为调查等;省级农业农村负责政策实施指导、政策咨询与投诉处理、组织开展补贴产品投档等。
市级部门责任。市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负责辖区内补贴资金分配和调剂、资金兑付督促指导、违规行为调查等;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辖区内政策实施监管、政策咨询与投诉处理等。
县级部门责任。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补贴申请办理、补贴机具核验、政策实施监管、政策咨询与投诉处理、违规行为调查等;县级财政部门负责补贴资金兑付、协助违规行为调查等。
执行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农机械化管理科
政策解读人及联系方式:刘琴 0797-8196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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