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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养老服务,发布会上这些问题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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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20日,民政部举行2023年第三季度例行新闻发布会。民政部养老服务司副司长李邦华、社会救助司副司长张伟、社会福利中心主任甄炳亮出席发布会,围绕养老服务话题,解读民政部近期出台的《关于组织开展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的通知》和《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基本规范》,并回答记者提问。




新华社记者


  民政部、财政部联合开展的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工作主要内容是什么?下一步将如何推进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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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邦华:民政部、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组织开展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对这项工作进行了总体部署。工作的主要形式是通过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渠道安排资金,对入住养老机构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给予救助,并对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结合绩效考核结果予以适当补助。在具体工作内容方面,《通知》进行了规定。
  一是明确了救助对象。目前暂定为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经评估为完全失能等级并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
  二是明确了救助额度。要求各地结合辖区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成本确定养老机构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最高收费标准,原则上不得高于当地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和。也就是说救助对象的待遇原则上不高于全护理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待遇。
  三是明确了“预评估、先入住、后救助”工作流程。有入住养老机构意愿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老年人,可根据自身情况向当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进行老年人能力评估。民政部门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国家标准组织评估。经评估确定为完全失能等级的,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可以在入住养老机构满30日后,持养老服务协议和有效缴费凭证,向县级民政部门申请救助。为了方便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申请补助,我们还将依托全国社会救助管理系统和养老服务信息系统整合资源,开展委托代办、线上申请审核等便民服务,努力实现数据赋能便利化、供需对接精准化、服务监管智慧化。
  四是明确了服务质量安全管理要求。我们将指导各地民政部门主动“亮家底”,把当地依法登记和备案,符合《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强制性标准要求,满足建筑、消防、食品安全等法律要求的养老机构名单公示出来,让救助对象能够就近就便选择到适宜的养老机构。县级民政部门将定期对收住经济困难完全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进行绩效考核,结合绩效考核结果对养老机构发放绩效补助。
  目前,中央补助资金已经下拨到各地。民政部、财政部也对各地进行了工作部署,各地正在结合实际,紧锣密鼓地研究制定本地区的实施措施。下一步,民政部、财政部将加大工作力度,推动《通知》中的惠民措施真正落地见效,让更多困难失能老年人及其家庭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
  一是加快制度建设。督促指导各地在摸清地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需求基础上,因地制宜统筹制定救助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办法,细化业务流程、权责事项和工作规范,提高政策措施的针对性、精准度,争取早日启动实施。
  二是严格资金监管。对救助资金的实施目标、支持对象、资金使用、信息公开等开展全流程监管和绩效评价,确保资金管理规范和使用高效。
  三是做好服务保障。指导各地养老机构健全完善管理制度,统一服务标准和规范,改善照护服务条件,利用信息化手段对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和效果开展跟踪监测,并适时组织抽查和评估工作,确保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是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加快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一项新工作。这项工作刚刚启动,制度设计有待在实践探索中不断完善和优化。我们还将加强工作调度督促,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这项工作稳妥起步并建立长效机制。


《人民日报》记者


  刚才介绍中提到,这次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对象,集中在低保家庭中的失能老年人。请问在救助对象选择上是如何考虑的?这项政策与现有的低保等社会救助政策是如何衔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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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伟: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是养老服务的重点保障对象,也是社会救助的重点保障群体。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强化对特困、低保、高龄、失能老年人的兜底保障;针对特困人员特点和需求精准施策,确保兜住底、兜准底、兜好底。低保家庭中的失能老年人,普遍面临自理能力差、家庭照护不足等难题,同时,这些家庭也普遍无力承担入住养老机构的费用,家庭照护负担和生活压力比较大,可以说“一人失能、全家失衡”,失能老年人照护成为这些低保家庭面临的突出难题。这次民政部、财政部联合部署开展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主要目的就是聚焦低保家庭中失能老年人照护难题,解困难群众之所急,更好满足他们的照护服务需求。此前,社会救助方面的照护服务救助政策主要覆盖特困供养人员,这次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将照护服务救助扩展到低保家庭中的失能老年人,让更多困难群众享受照护服务,实现了社会救助服务保障范围的重要扩展。
  开展经济困难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是破解经济困难老年人照护服务难题、满足困难群众养老服务和服务类救助服务需求的有力举措,对于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提高社会救助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在政策实施过程中,我们将指导各地民政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健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的决策部署,准确把握相关政策要求,特别要注意政策统筹平衡,加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政策与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救助政策的衔接,坚持分层分类、梯度救助的原则,稳妥有序推进实施。比如,在救助对象确定方面,这次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救助对象主要聚焦已纳入低保范围,且经评估为完全失能等级并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要精准认定救助对象,不盲目扩大或缩小救助范围。在救助标准额度方面,救助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当地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所享受的基本生活标准及照料护理标准的总和,实际救助额度还要扣除老年人已获得的低保金、残疾人“两项补贴”等各项行政给付收入。要准确把握救助标准,科学确定救助额度。
  同时,我们将指导各地民政部门,在开展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同时,继续着力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对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人员,要确保优先入住养老机构。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加大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力度,因地制宜研究完善针对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等特殊救助对象的服务类救助政策措施,探索服务类救助运行模式和保障机制,加快形成“物质+服务”的救助方式,更好满足困难群众差异化、个性化救助服务需求,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困难群众,不断增强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法治日报》记者


  《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基本规范》推荐性国家标准(GB/T 43153-2023近日已批准发布 ,能否介绍一下标准制定的背景意义、核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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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甄炳亮:我国老年人口基数大,老龄化速度快。其中绝大多数老年人选择居家养老,居家养老服务需求巨大,规范开展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是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体系、提升老年人居家养老生活品质的迫切需要。近日,《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基本规范》推荐性国家标准(GB/T 43153-2023发布实施,这是我国针对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发布的首个国家标准,将为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内容、服务组织条件及相关流程要求等提供基本指引,对于推动居家养老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专业化发展具有现实意义。

  该标准是在全面总结各地实践做法和已有标准成果基础上,适应老年人需求和居家养老服务发展需要编制而成的。标准主要内容分为5个部分,包括“术语和定义”、“总体要求”、“服务内容”、“服务流程及要求”、“服务评价与改进”。其中,“总体要求”部分明确服务组织应登记注册或备案,具备与提供服务相适应的资质与能力,建立服务管理制度,配备相应服务人员,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明确服务人员应取得健康合格证明,掌握基本的安全保护知识与应急处置方法,取得相关资质或达到相应职业标准要求,接受过相关业务培训,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及具体需求情况提供服务,在开展相关服务前开展专业评估。“服务内容”部分明确上门服务包括生活照料、基础照护、健康管理、探访关爱、精神慰藉、委托代办、家庭生活环境适老化改造等7类服务内容,并对每一类服务内容提出细化的服务项目。“服务流程”部分明确咨询接待、老年人能力评估、签订服务协议、服务准备到服务实施等一系列程序性要求。“服务评价与改进”明确服务组织应开展自我评价、服务对象评价和配合参与第三方评价,对评价结果和服务中的问题及时研究分析并整改落实,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中国网记者


  今年9月1日,《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正式施行,请问民政部门在推进养老服务领域无障碍环境建设,加快特殊困难家庭适老化改造方面将采取哪些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

  李邦华:老年人是无障碍环境的主要受益群体,也是民政工作的重要服务对象。在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基本国情下,加快无障碍环境建设具有强烈的现实需求。民政部门承担的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养老服务等工作,都与无障碍环境建设紧密相关。《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的出台进一步强化了民政部门在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中的职责任务,明确了民政部门组织实施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协同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指导老年人相关组织积极参与等相关工作。民政部门将认真抓好该法贯彻落实、维护民政服务对象合法权益。

  一是完善政策标准体系。以贯彻落实《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国家基本养老服务清单》等为抓手,完善配套政策。深入开展养老服务领域无障碍环境建设相关理论和应用研究,大力推进有关辅助器具产品的研发、应用和推广。加快《适老环境评估导则》等无障碍环境建设相关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二是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完善社会适老化改造工作机制,联合有关部门推进公共环境无障碍和适老化改造,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的生活环境。

  三是提升养老服务机构无障碍环境建设水平。指导养老服务机构严格落实法律规定和有关建设标准,切实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依法履行无障碍设施维护和管理职责。

  四是加快推进老年宜居环境建设。持续推进“十四五”期间全国200万户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的适老化改造任务,加强与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衔接,高质量完成改造任务。协调推进公共基础设施、生活服务设施等适老化建设。

  五是帮助老年人跨越“数字鸿沟”。聚焦涉及养老服务的高频事项和服务场景,提供有针对性的信息化指导与培训,切实推动解决老年人在运用智能技术方面遇到的突出困难。依托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和基本养老服务综合平台试点等,推动“养老服务+监管+资源调度”等业务一体化,更好满足老年人就近就便的养老服务需求。


《中国青年报》记者


  《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基本规范》推荐性国家标准(GB/T 43153-2023发布后将着力解决哪些关键问题?

  甄炳亮:《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基本规范》是我国针对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发布的第一个国家标准,为规范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提供了标准规范和技术支撑,发布实施后将着力解决以下几个关键问题。

  一是从上门服务的角度来看,规范居家养老服务供给,提升居家养老服务专业化水平。近年来,伴随养老服务社会化需求不断增长,我国居家养老服务发展快速,开展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的各类机构不断增多,但整体而言仍处于发展起步阶段,规范化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主要表现在:服务组织内部管理和制度要求不够健全,服务范围边界不够清晰,服务内容相对单一,服务资源整合仍有不足,服务人员系统化、专业化培训较少,服务能力和水平仍需进一步提升。发布实施《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基本规范》国家标准,有利于推动服务组织和从业人员对照标准核心技术内容开展服务,完善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升居家养老服务专业化、规范化水平。

  二是从老年人及其家庭的角度来看,可以满足居家老年人服务需求,提高老年人对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的满意度。伴随人口老龄化、高龄化和家庭小型化,越来越多的老年人需要专业化、高品质的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制定实施全国统一的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基本规范,从老年人实际需求出发,明确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内容、供给主体组织实施条件、供给流程要求,将有助于引导服务组织紧紧围绕老年人多样化、个性化需求特别是普遍高频需求,进行流程优化再造和服务模式创新,加强与其他服务资源的链接整合,切实保障居家老年人获取更加便捷、专业、整合性的养老服务,全面提升老年人居家养老幸福指数。

  三是从供需对接的角度来看,推动供需良性循环,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发布实施《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基本规范》国家标准,从全国层面明确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内容、流程及有关技术性要求,一方面,可通过推动服务专业化规范化建设,提升老年人对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的认可度,带动老年人消费信心和消费意愿提升;另一方面,可为加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内部管理提供有效的技术规范支撑,发挥标准引领和强化自律作用,推动养老服务行业规范管理和服务市场健康发展,形成以供给创造需求、以需求牵引供给的良性循环。

  下一步,民政部将引导鼓励各地结合实际贯彻实施好《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基本规范》这一推荐性国家标准,适时针对具体服务内容制定相关配套标准,进一步增强标准的指引性和可操作性,有效推动提高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的精准度和精细化水平,不断增强广大老年人居家养老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