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二十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二十九条、《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二十六条等法律法规规定,信丰陈作霖中医个体诊所提出身体原因,申请医疗机构注销。经我委批准,同意其注销申请,并依法予以注销。特此公告,公告期为5个工作日(自2023年9月19日至2023年9月23日)。如对该机构注销有异议,请在公告期内向我委实名反映情况。
自公示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被注销医疗机构名义开展执业诊疗活动,违者将依法被追究法律责任。
受理部门:信丰县卫健委行政审批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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