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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小剧场#
张经理的公司在采购物品时,签订的都是对方使用的格式合同,当产品出现问题后,他才发现合同里藏着不少对他不利的“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明确规定: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刘总公司研发的产品被一家公司“山寨”了,销往全国各地,还获利30多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明确规定: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明确规定:
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张董公司的某个股东,利用职权侵占公司利益,导致企业的名誉和利益严重受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三条明确规定: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四条明确规定:
营利法人的控股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法人的利益;利用关联关系造成法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的员工恶意利用职务之便损害了客户利益,导致公司被迫赔了客户一大笔钱,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明确规定: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来源:信丰县司法局
编辑:黄上懿
一审一校:戴佳玲
二审二校;李娟
三审三校:方兰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