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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信丰县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等规范性文件意见建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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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信丰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信丰县人民政府组织起草了《信丰县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等规范性文件。现将全文予以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请于202241日前将书面意见和建议通过来信、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至信丰县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 0797-3334391

    真: 0797-3334166

电子邮箱: xfzfbxxk@126.com

通信地址: 江西省信丰县嘉定镇府前路

信丰县人民政府    

2022317日    

信丰县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地的管理,维护城市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城市绿化的需要,对公园绿地(公共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等各类城市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明确予以界定,并进行严格保护和管理的控制线。

第四条 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县绿线划定、监督和管理工作。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绿线管理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科学划定、严格控制、有效保护的原则。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是各单位和个人应尽的义务。

第七条 下列区域应划定城市绿线:

()现有的和规划确定的公园绿地、广场用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

()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湖泊、水塘、湿地、山体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

()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等;

()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八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园绿地(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动物园、专类公园-植物园、专类公园-历史名园、专类公园-遗址公园、专类公园-游乐公园、专类公园-儿童公园、专类公园-健身公园、专类公园-滨水公园、专类公园-纪念公园、游园)广场用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居住区用地附属绿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附属绿地、工业用地附属绿地、物流仓储用地附属绿地、公用设施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风景游憩绿地-风景名胜区、风景游憩绿地-森林公园、风景游憩绿地-湿地公园、风景游憩绿地-地质公园、风景游憩绿地-野生共植物园、区域设施防护绿地、生产绿地)等,应当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其绿化用地面积与总用地面积比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0%,其中居住小区按居住人口人均不少于1平方米;

(二)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不低于20%;

(三)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不低于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防护林带;

(四)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不低于35%;

(五)城市主干道应达20%以上,其他道路都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绿化。

城市内河、湖等水体岸边应当进行绿化,重点地段应当逐步建成河滨公园、湖滨公园。

属于旧城改造区的,可以将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指标降低5个百分点执行。

第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由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对未能按原规划设计方案完成绿化的,由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完成。逾期仍不能完成的,由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施工单位进行绿化,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不得破坏园林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第十二条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第十三条 因城市规划调整,确需占用城市绿线范围内用地的,由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调整规划,征得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经原规划批准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因重大项目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范围内用地的,占用者应当缴纳恢复费用质保金,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临时占用期间,占用者应当在现场设置相关标识,公示占用者的基本信息、占用事由、占用期限和批准单位、恢复措施等相关信息。临时占用期满,必须退还城市绿线范围内用地,恢复受损财产及植物景观,经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并验收为合格后,方可退回恢复费用质保金。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中的绿地率必须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降低绿地率控制标准。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采石取土、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不得在城市绿线范围内或者建设工程绿地内倾倒、填埋有毒有害物质。

第十七条 已建成的公园绿地和广场用地应当设立绿线永久公示牌、界碑和界桩。

第十八条 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绿线范围内的现有绿地和规划绿地登记造册,编制控制图册,建立台账和数据库,严格管理。

第十九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地上、地下空间内的各种管线或设施建设,必须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要求,保证栽植树木的生长空间。

第二十条 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与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一条 擅自改变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绿地的,由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调整城市绿线的。

(二)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工程的。

(三)在建设工程规划条件中降低绿地率标准的。

(四)违反规定标准批复城市园林绿地指标的。

(五)已验收备案的建设工程中,绿地率达不到标准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信丰县城市绿化管理规定(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本县园林绿化高质量发展,改善城市生活环境,根据《城市绿化条例》《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赣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园林绿化是指在城市中进行植树、种草、栽花、育苗、园林设施建设及其管护等活动。

本规定所称城市绿地包括:公园绿地(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动物园、专类公园-植物园、专类公园-历史名园、专类公园-遗址公园、专类公园-游乐公园、专类公园-儿童公园、专类公园-健身公园、专类公园-滨水公园、专类公园-纪念公园、游园)广场用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居住区用地附属绿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附属绿地、工业用地附属绿地、物流仓储用地附属绿地、公用设施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风景游憩绿地-风景名胜区、风景游憩绿地-森林公园、风景游憩绿地-湿地公园、风景游憩绿地-地质公园、风景游憩绿地-野生共植物园、区域设施防护绿地、生产绿地)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城市公共绿地、单位、居住区附属绿地监管;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含城市规划区)的古树名木的建档和监控。城市规划区调整的,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与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调整各自绿化管辖范围,明确管理职责。

第四条 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县绿线划定、监督和管理工作。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安排城市园林绿化经费。

第六条 城市公民应当依法履行义务植树和城市绿化的义务,爱护绿化成果,有权制止损害园林绿化的行为。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创建园林城市标准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并实施。城市绿地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结合本县详细规划和园林城市的标准,确定城市内各地段和各种性质用地的绿地率和人均公共绿地面积等控制指标。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以方便群众为原则,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

第八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体现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城市公共绿地和居住区绿地的建设,应当以植物造景为主,选用适合当地自然条件的树木花草,并适当配置泉、石、雕塑等景物。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因地制宜地规划不同类型的防护绿地。各有关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本单位管界内防护绿地的绿化建设。

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规划和建设,由该单位自行负责,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城市苗圃、草圃、花圃等生产绿地的建设,应当适应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开发住宅区项目,需要绿化的,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并统一安排绿化工程施工,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绿化任务。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其绿化用地面积与总用地面积比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0%,其中居住小区按居住人口人均不少于1平方米;

()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不低20%

()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不低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防护林带;

()学校、医院、休()养院()、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不低于35%

()城市主干道应20%以上,其他道路都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绿化。

城市内河、湖等水体岸边应当进行绿化,重点地段应当逐步建成河滨公园、湖滨公园。

属于旧城改造区的,可以将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指标降低5个百分点执行。

第十条 单位和居住小区现有绿化用地低于第九条标准,尚有空地可以绿化的,应当自接到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通知之日起一年内进行绿化。逾期拒不绿化的,由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逾期未实施者支付。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需要绿化的,基本建设投资总概算应当包括附属绿化工程建设投资。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时设计、根据植物生长习性搭配种植。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由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对未能按原规划设计方案完成绿化的,由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完成。逾期仍不能完成的,由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施工单位进行绿化,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城市供电、邮电、供水、排水、煤气管道线网、主次干道等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方案审定、选址定点,要充分考虑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保护和管理。确需建设的,须经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县政府批准后方能实施。

第十四条 城市公园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风景的建设和街道绿化由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居住用地附属绿地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其它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十五条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实行监督、管理、检查、验收。

第十六条 在城市排水设施建设中,应当安排绿化用水的管网和设施。

第十七条 在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必须向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后,持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批准地点和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并应当遵守园林绿化管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在公共绿地内举办文化、娱乐、公益活动或举行商品展销活动,活动的组织机构必须向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后,在指定地点和范围内开展活动,并应当遵守园林绿化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在节假日或重大活动庆典期间,城区内各单位应当按县人民政府的要求统一布置,在适当的地方摆设盆花或设置花坛。

第二十条 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

对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 绿地规划范围内的树木、绿篱,不分权属,禁止擅自砍伐或者移植。城市内任何树木不论其所有权归属,确需砍伐、移植的,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领取砍伐许可证。

(一)对申请砍伐移植乔木10株、灌木10丛或者绿篱10米以下,临时占用绿地在500以内的,行政审批部门收到行政许可事项申请后,通知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现场复核,并根据复核意见进行审批。

(二)申请超过上述规定限度、在具有历史价值的公园占用绿地或砍伐移植树木、迁移古树名木的,申请单位应编制专项方案,并组织专家组充分论证后,做好事前公示,征得公众同意后申请(申请办理行政许可时,需一并提交专家组签字的论证意见、公示情况以及公众意见等材料)。

申请砍伐移植乔木10-100株、灌木10-100丛或者绿篱10-100米,临时占用绿地在500-1000以内的,行政审批部门收到行政许可事项申请后,通知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现场复核,并经政府研究讨论后,根据政府意见进行审批。

申请砍伐移植乔木超过100株、灌木超过100丛或者绿篱100米,临时占用绿地超过1000,或在具有历史价值的公园占用绿地或砍伐移植树木,或迁移三级古树的,行政审批部门收到行政许可事项申请后,通知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现场复核,并经政府常研究讨论后,上报市政府研究讨论,行政审批部门根据市政府意见进行审批。申请迁移名木和一级、二级古树的,应当经市政府审核后,按规定上报审批。

第二十二条 对已腐朽或枯死,有倾倒危险,影响安全的树木需要砍伐时,树木的管护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审查批准后,方可砍伐,并按规定补植树木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三条 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划定建筑红线时,应当严格保护树木。新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应当与树木主干保持6米以上的距离,保证树木生长不受影响。

第二十四条 架空线路、路灯照明、地下管线与行道树互有影响时,由管线管理单位向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缴纳劳务费后,由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兼顾管线安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砍伐、移植。任何单位不得擅自修剪、砍伐、移植。

第二十五条 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的管理,责任单位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绿地良好的生态和景观。

第二十六条 经城市总体规划和绿化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城市绿地不得随意侵占。

第二十七条 因城市规划调整,确需占用城市规划确定绿地的,需先报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调整规划范围,并征得县道路交通委员会同意后,报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部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规定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处10元至100元罚款。

(一)攀、折树枝、采摘花果、剥树皮等造成树木花草损害的;

(二)在树上拴铁丝、钉钉子、架电线、拴绳挂物、拴系牲畜、涂抹刻写、凭靠物品的;

()在绿地内刨草皮、开荒种地、打鸟、野炊、放养畜禽的;

()在绿地内砌炉灶、石灰池、搭棚屋、修车或停放车辆的;

()行驶车辆碰撞树木、花草、绿化设施、园林基础设施,造成损伤或死亡的;

()在绿地内取土采石,倾倒垃圾污水、废渣、废土,堆放建筑材料等其他物品的;

()损坏护树桩架,踩踏绿篱,花坛和封闭管理的草坪的;

()损坏雕塑、花坛、灯具、护栏、果壳箱、浇灌设施、坐椅等园林设施的;

()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城市树木的,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可处赔偿额2倍以下的罚款;擅自砍伐,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可处赔偿额3倍以下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罚款限额为:

(一)在非经营活动中,属处罚公民的,不得超过200元;属处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不得超过1000元。

(二)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所得的,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有违法所得的,罚款不得超过30000元。

第三十条 严禁在风景林地、防护绿地内采石取沙、开荒种地,倾倒垃圾、废土、废渣、造坟修墓、放牧狩猎、野炊烧烤擅自用火等。违者由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限期整改,造成损失的需进行赔偿损失,并可按损失额1倍至2倍处以罚款。

第三十一条 擅自改变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绿地的,由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以10元至1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设点批文,并可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承担的赔偿费及处罚,由其法定监护人承担。

第三十四条 对拒绝或者阻碍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收缴罚款资金直接上缴同级财政,财政返回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专款用于恢复被损坏或破坏园林绿地建设。

第三十六条 县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信丰县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本县绿化养护管理,保护和美化生态环境,促进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赣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范围内绿化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园林绿化是指城市绿化和区域绿化。

(一)城市绿化主要指城市规划区内已建成的绿地,包括:

1.公园绿地:指向公众开放,供人休闲、游憩的各类公园(含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游园)绿地;

2.防护绿地:指用于卫生、隔离、安全、生态防护的绿地(主要包括卫生隔离防护绿地、道路及铁路防护绿地、高压走廊防护绿地、公用设施防护绿地等);

3.广场绿地:具有游憩、纪念、集会和避险功能的城市公共活动绿地;

4.附属绿地:各类城市建设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等)的配套绿化用地。

(二)区域绿化主要指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包括森林资源和山体保护)、湿地公园(包括湿地资源),林地及各级公益林。

第四条 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决策、协调和解决本县绿化养护管理方面的重点问题。

第五条 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纳入养护管理的城市绿化养护检查、监督、考核;负责对各街道等城市绿化养护责任单位的养护管理工作进行行业指导。

各乡镇人民政府为辖区范围内绿化养护责任单位,负责辖区内纳入城市绿化的日常养护管理,并负责对辖区内各附属绿地、生产绿地的养护管理进行检查、监督。居住区绿地的养护管理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养护单位由各级人民政府确定。其他附属绿地的养护管理,由其权属人负责。生产绿地的养护管理由其经营单位负责。

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处本县损害城市绿化内园林绿地和园林设施的行为。

第六条 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为本县区域绿化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县区域绿化养护考评工作实施方案并落实。

第七条 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为本县自然河流防洪林带、湖泊周边防护带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责任范围内绿化养护考评工作实施方案并落实。

县公路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负责公路两侧责任范围内的绿化养护及管理维护工作

第八条 本县其他绿地的养护管理实施标准由其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划分。

第九条 由县财政资金支付的绿化养护项目,应按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确定养护作业单位。

第十条 养护作业单位应严格按照《信丰县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养护管理。因树木倾倒危及行人、道路交通安全时,养护作业单位应及时采取相关补救措施,保障行人及城市交通安全。

第十一条 养护责任单位应根据养护级别、类别和实际情况,编制年度养护计划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并定期将完成养护工作量报行业主管部门汇总,建立完整的绿化养护管理档案。养护责任单位应建立健全养护管理制度,组织日常养护和巡查工作,按时填写日常管理日志。

第十二条 城市建设需要破挖、占用城市绿地或树木影响架空线路安全使用需要修剪等情形,须报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申请单位负责恢复原貌或者赔偿,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行业指导。

第十三条 本县绿化养护管理资金主要来源为县财政预算资金。各行业主管部门应会同县财政部门,按照绿化养护等级及相关定额标准,核定绿化养护经费,报县政府审核后,列入当年政府投资预算安排。

第十四条 绿化养护管理资金用于绿化养护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超范围使用。

第十五条 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赣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导则》对本县城市绿化的养护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 城市绿化的养护责任单位、养护作业单位每月养护考核成绩采取综合得分制:日常考核分数占60%、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绿化考核小组考核成绩占40%,综合考核得分结果,作为拨付养护经费的依据。

第十七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定期对绿化养护管理工作进行评比、通报,通报结果将作为养护责任单位年度目标考核依据。

第十八条 各养护责任单位应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责任范围内绿化养护管理的具体方案和应急预案。

第十九本办法由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则:《赣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导则》

信丰县城市公园、广场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加强信丰县城市公园广场规划、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维护城市公园、广场秩序,保持环境卫生,保护公用设施,创造良好的游憩环境,满足人民物质和文化生活提高的需要,根据《城市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管理暂行办法》《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赣州市中心城区公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信丰县城市公园、广场的规划、勘察、设计、建设、管理和维护。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园是指改善区域性生态环境的公共绿地及供公众游览、观赏、休闲、健身等开放性、公益性的科普文体活动场所和地域,包括综合性公园、纪念性公园、儿童公园、游乐园、历史名园、文化公园、寺庙公园、景观公园、风景公园、休闲公园和城市规划区规划确定的公园建设预留地等。

本办法所称城市广场是指由政府投资或者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捐资建设的,以供公众游玩、观赏、健身、文化娱乐或者进行集会等公益性活动为目的的,配置一定的公共设施,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共绿地和景观工程设施等开放性城市空间。

第四条 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公园、广场管理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公安县发改委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公园、广场管理工作。

城市公园、广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公园、广场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公园、广场的总体规划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政府批准后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园发展规划,确需变更的,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报县政府批准。   

第六条 编制城市公园、广场规划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贯彻国家有关保护和开发利用风景、人文景观法律、法规、规章、方针政策和标准规范;

(二)保护自然人文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体现生态园林城市风貌,维护生态平衡,发挥公园的环境、社会和经济上的综合效益与景观特色;

(三)突出城市公园、广场特色特性,充分展现地方特色及历史文化,各项建设设施应当与园内环境相协调;

(四)充分利用原有地形、水体、植被和古建筑遗址,科学配置植物种群,讲究文化内涵品位,注重环境艺术效果。

第七条 城市公园、广场的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县城市规划区总体规划及绿地系统规划,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和《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城市公园、广场出入口的设置应当与城市交通和游客走向、流量相适应。城市公园、广场主要出入口处应当根据县城市规划区总体规划和交通管理的需要设置游客集散广场、停车场。

第九条 城市公园、广场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承担。

第十条 城市公园、广场内水、电、通信、燃气等市政管网和其他市政设施应当隐蔽布置,不得破坏公园景观,不得影响树木生长,不得危及游客人身财产安全。

城市公园、广场的规划设计应充分考虑公共通信设施的设点,并同步施工。

第十一条 新建、扩建城市公园、广场,园区绿化用地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现有城市公园、广场的绿化用地比例未达到国家规定的,应当逐步调整达到国家规定。

第十二条 城市公园、广场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公园、广场土地。因县城市规划区规划调整,重点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或者因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城市公园、广场土地的,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禁止向城市公园、广场排放废水、废气和倾倒固体废物。城市公园、广场内禁止广场舞噪音扰民现象,噪声排放不得超过环保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十五条 城市公园、广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城市公园、广场内环境卫生管理,落实环境卫生责任制度,保持城市公园、广场环境整洁、水体清洁。

第十六条 城市公园、广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城市公园、广场内安全管理,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游客安全。城市公园、广场内设置的游乐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安全标准,并经相关部门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第十七条 城市公园、广场管理机构应当在城市公园、广场内醒目处设置文字、图示规范的游园示意图、服务指示牌、游客须知、警示牌等公共信息标识。

第十八条 城市公园、广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城市公园、广场内树木、花坛、绿篱、草地、水体和道路、亭、廊、阁、榭、座椅等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保持环境、设施良好;对城市公园、广场内古树名木、文物古迹以及珍稀、濒危动植物必须重点保护和管理,设置相应的标志和保护设施。

第十九条 城市公园、广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统一规划、限制数量、合理布局、方便游客的原则设置城市公园、广场内的商业经营点,并报经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因城市公园、广场建设需要搬迁或者撤销城市公园、广场内商业服务网点和其他设施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

城市公园、广场内的经营者应当在指定的地点按照经营范围合法经营,遵守城市公园、广场的管理制度。

城市公园、广场管理机构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公园、广场内不得设置与城市公园、广场性质无关的经营项目,已设置的应当限期整治和搬迁。在城市公园、广场保护范围内不得经营产生污染的商品和设置有污染的企业。

第二十条 城市公园、广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城市公园、广场大门外游客集散广场的管理,保持畅通、洁净、车辆停放有序。城市公园、广场大门外游客集散广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除老、幼、病、残者的代步轮椅车外,其他车辆未经城市公园、广场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进入城市公园、广场。

第二十一条 城市公园、广场管理人员应当挂证上岗,文明服务,发现违反城市公园、广场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劝阻,予以制止。

第二十二条 城市公园、广场内举办展览、表演、游乐等活动,应当经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时依法办理其他有关审批手续。

经批准在城市公园、广场内从事商业性文化、体育、娱乐、服务及其他经营的,应当遵守城市公园、广场管理规定,并接受城市公园、广场管理机构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三条 城市公园、广场内游人自发组织的体育、文化娱乐活动,应当服从城市公园、广场管理机构的管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二十四条 城市公园、广场收费必须经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收费。

第二十五条 游客应当文明游园,爱护城市公园、广场绿化和公园设施,遵守城市公园、广场管理规定和社会公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坏城市公园、广场花草树木及设施、设备;

(二)伤害动物、擅自垂钓;

(三)破坏城市公园、广场环境卫生;

(四)躺占凳、椅,妨碍他人休憩;

(五)擅自在城市公园、广场内营火、宿营;

(六)擅自在城市公园、广场内设摊摆卖、张挂广告、兜售物品;

(七)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危险品进入城市公园、广场;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 城市公园、广场内的单位和人员应当遵守城市公园、广场的各项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违反城市公园、广场管理规定的行为,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的,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公园、广场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办法由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三十一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信丰县园林绿化工程管理及设施移交办法

(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明确工程建设方和养护管理方等有关职责,规范园林绿化工程建设项目的交接管理,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园林绿化工程项目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园林绿化工程是指由本县组织实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园林绿化工程。根据住建部发布公告《园林绿化工程项目规范》(GB 55014-2021)的国家标准,该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必须严格执行。故我县园林绿化工程竣工后,养护管理期不应少于两年。

第三条 如因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园林绿化工程中途终止,不再具备继续施工条件的,由工程建设责任部门提出完善交接方案并经县政府同意,报县财政局认可后,可按本办法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条 园林绿化工程交接,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为交接责任部门,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接收实施部门。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责任分工做好园林绿化工程的交接工作。

第五条 园林绿化工程交接,应符合以下条件:

() 工程项目已按设计和合同约定完成各项建设内容,并必须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园林绿化工程项目规范》GB55014-2021等相关验收规范要求,通过竣工验收。

() 竣工资料满足合同及档案管理要求。

() 绿化施工的养护期(至少两年)及养护质量已经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和合同规定。

第六条 绿化建设单位需在移交之前将移交工程的有关资料送达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 园林绿化工程移交申请表(函);

() 县政府关于同意项目移交批复

() 同意项目实施批复

() 发改委立项批复

() 县财政局预算审核报告及清单

() 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方案文本

() 工程竣工图(电子档、纸质稿须加盖竣工图章)

()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验收记录)

() 工程审计报告(需五方签字盖章)等;

() 其他认为有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七条 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工程不得进行移交,养护管理仍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八条 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在移交前对园林绿化工程进行实地勘查,如有整改的由建设单位通知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问题下发整改通知单,督促建设单位责成施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到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整改到位的,一律不接收。另外,补栽苗木要三个月存活观察期,由施工单位继续养护管理,观察期满验收合格方可移交。

第九条 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园林绿化工程的工程量,遵照有关规定,核定绿化养护经费,并形成报告上报财政部门,同时经县政府同意后核拨增加绿化养护经费。

第十条 园林绿化及设施移交时,由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交接验收,交接验收分别对移交的资料和设施进行实物核查,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必须现场同步配合核查,并共同对核查结果予以确认,核查设施及资料,填写《园林绿化及设施移交清单》(附件一)。核查合格后,履行正式接收手续,正式接收手续时各部门共同签订《园林绿化及设施正式移交书》(附件二)。工程量以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为依据。

第十一条 履行完正式移交手续后,园林绿化及设施由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同时交由养护单位按照相关标准进行养护。未履行正式移交手续的,其养护仍由原建设单位负责。

第十二条 对实际存在的问题,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将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并由建设单位组织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将再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后,才能履行正式接收手续。整改仍不合格的设施,将不予接收。

第十三条 在设施资料移交时,建设单位应同时向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相关绿化及设施的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应当明确建设工程保修内容、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1.建设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立即无条件组织维修,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设施超过保修期后,但还未正式移交,出现质量问题的,应由建设单位负责履行维修组织义务,并立即无条件组织维修。

3.已经正式移交的,设施出现质量问题,由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评估,经评估认定为建设过程中的质量问题的,由原建设单位承担责任,并及时组织维修。为尽快恢复使用功能,由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安排抢修的设施,其抢修费用必须由原建设单位负责解决。

第十四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因素,造成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不能进行移交的园林绿化工程,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延期移交合同,合同中需规定延期时间、养护标准、养护经费及考核办法。

第十五条 在建筑、市政、管线等工程项目的质量保修期内,因工程质量原因出现的问题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施工单位须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第十六条 在保修期内,园林绿化工程因质量缺陷直接影响公共和人身财产安全,需要立即排除隐患的,由建设单位落实施工单位进行解危修复处理。

第十七条园林绿化工程在交接过程中,工程的施工单位与养护接收单位产生异议且协商未果的,由县政府负责协调解决。

第十八条 每年1030日前,各项目建设单位应将下一年度需要移交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名录送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初步测算年度维护经费,并会同县财政等有关部门,落实园林绿化工程年度养护管理经费。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设立专人负责对园林绿化工程资料进行归档。归档内容包括:园林绿化工程移交养护登记表、移交申请资料、整改通知单、补偿协议书、承诺书、整改验收单、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移交工程量清单以及全套工程竣工图纸(另附电子稿)、工程测绘报告、工程结算审计报告等。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生效之前尚未移交的园林绿化工程按照合同约定或有关规定执行。在园林绿化工程进入养护期后,上期养护单位与下期养护单位之间的工程交接参照本办法执行。虽非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建设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但在建成后由县财政部门安排养护管理资金的,其工程交接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条 在不影响园林绿化工程整体质量的基础上,对于零星苗木缺株缺棵、长势不良等质量缺陷问题,由施工单位和养护单位进行协商处理。

1.若乔木质量缺陷量在10%以内,灌木质量缺陷量在8%以内,涉及行道树在质量缺陷在8%以内,且总体缺陷赔偿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不影响绿化整体景观效果的,由建设单位确认后按现状移交,质量缺陷由养护接收单位进行整改。基于双方协商的原则,施工单位和绿化工程养护单位签订工程移交养护补偿协议,向绿化养护接收单位支付补偿款,原则上树木等的赔偿单价以工程审价报告为准(未审结的工程项目,赔偿单价参照工程招标时的标底价格或市场价)。

2.若乔木质量缺陷量在10%(含)以上,或灌木质量缺陷量在8%(含)以上,或者总体缺陷赔偿金额超过10万元,一律由施工单位对质量缺陷进行整改。

3.按照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下达苗木补种任务单,养护单位在规定的移交时间内进行补植。原则上上半年移交的工程需在6月前补植到位(个别落叶树种可根据季节放宽到11月底补植到位),下半年移交的在11月前补植到位。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将对补植工程的质量进行验收、考核,对未达到规定要求的补植树木,责令养护接收单位进行整改。

第二十一条 园林绿化相关养护标准参见国家、地方规范:《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82-2019)《赣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园林绿化工程项目规范》(GB55014-2021等。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1.园林绿化及设施移交清单

2.园林绿化及设施正式移交书

附件1:园林绿化及设施移交清单

序号

位置

绿地总面积

草坪

花灌木

乔木

主要植物情况

1

2

3

4

5

附件2:园林绿化及设施正式移交书

项目名称

项目详细地址

绿地总面积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验收日期

质保截止时间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相关文件清单

建设单位移交人员(签字盖章):

施工单位移交人员(签字盖章):

接管单位移交人员(签字盖章):

     

     

     

信丰县新(改)建工程项目配套绿地监督

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城区绿线管理,促进建设项目配套绿地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丰县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管理包括建设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设计方案审查、施工指导与监管、绿化工程竣工验收等内容。

设计方案审查包含建设工程配套绿地绿化面积审核、绿地布局和植物配置等。

第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管理由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绿化设计方案、管理技术和管养质量。

第五条 建设单位申请绿化设计方案审查和绿化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绿化设计方案审查

1.申请报告及申请表;

2.法人、经办人身份证明及法人委托书;

3.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总平面图原件及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4.土地相关证明材料(含宗地图)、土地出让合同原件及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各一份;

5.绿化设计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材料;

6.具有绿化设计资质单位制作的绿化规划设计总平面图、植物配置图(1200-11000)一式二份(附电子版);

7.申请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相关资料。

审查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原件退回。

()绿化工程竣工验收

1.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园林绿化部分专项验收审批表;

2.县政府抄告单或政府批复;

3.县发改委立项批复文件;

4.建设用地预审意见或项目选址意见书或规划审批表;

5.建设项目总规划平面图及园林绿化总平面规划图(含规划经济技术指标及盖有规划部门方案审查章的文本、CAD电子档);

6.绿化工程竣工图、苗木表及项目红线范围图(含CAD电子档);

7.绿化竣工绿地率测量报告(即多测合一报告)及测量单位资质证书(即多测合一的测量单位、CAD电子档);

8.绿化工程竣工质量评估报告(申请单位需严格依据《GB55014-2021园林绿化工程项目规范》进行规范验收(详见P43-46),并提供规范的《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和《绿化工程竣工质量评估报告》;

9.监理合同(绿化工程),绿化施工合同;

10.绿化明细表(公园绿地、广场需①财政预算审核报告和绿化部分分部分项清单;②绿化竣工苗木规格清单明细表;小区及厂区:绿化竣工苗木规格清单明细表);

11.现场照片(即现场完成绿化效果全局照片和局部特色照片)。

对于申请人报送的相关资料,经审查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申报条件应予受理。

第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方案的审查应按下列要求和程序进行:

()审查内容:

1.申报基础资料的真实性;

2.绿化用地与其他用地是否有冲突,诸如停车位、消防通道、体育设施等。

()申报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满足下列条件:

1.绿地率符合《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信丰县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以及土地出让合同核定的绿地率、规划部门核定的规划条件等要求;

2.绿地布局科学合理、功能完善,符合生态、节约的要求,临街布局绿地的项目在构筑围墙时应构筑透视围墙,鼓励设计立体绿化、屋顶绿化;

3.为适应海绵城市发展的需要,建议配套绿地工程多采用下凹式绿地、雨水花园、生态草沟、小型人工湖溪流景观及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用以收集雨水和减少屋面地表排水的压力,鼓励在园路建设中多采用透水砖铺装并尽可能建设雨水收集循环利用系统。

()审查程序

1.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配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

2.重大项目需请相关专家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审查结果处理

1.审查合格的,由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加盖绿线审查专用章,签发《建设项目绿化方案审查意见》;

2.审查不合格的,由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整改通知书,待建设单位整改完调整方案后再重新审查。

第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用地总面积依据下列规定确定:

1.以申报项目土地证登记面积计算;

2.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以扩建部分占地面积计算;

3.已建成的建设工程项目,其后续完善的附属工程,以该工程项目的占地面积计算;

4.加层的住宅项目,按人均1平方米的绿地面积审核该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的绿化用地面积(住居人口按每户3.2人计算,建筑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住宅按每户1人计算)

第八条 绿化工程按下列规定计算绿地面积:

1.宅旁(宅间)绿地、组团绿地和其它形状、带状绿地面积计算:(1)绿地边界对宅间路、组团路和小区路算到路边,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算到便道边,沿小区路、城市道路算到红线;距房屋墙脚1.5m起计算,对其它围墙、院墙算到墙脚。(2)组团绿地、其它块状、带状公共绿地边界距宅间路、组团路和小区路路边1米起计算;

2.独立人工造景水域按其面积的30%计算为配套绿地面积,但不得大于配套绿地总面积的10%;

3.公共绿地内的园林设施(包括亭、台、楼、阁、喷泉、雕塑、假山石、游泳池、硬覆盖地活动场所等)占地面积小于该块组团绿地面积30%的部分计算为公共绿地面积,大于30%均不计入公共绿地面积;

4.单株种植的乔木,按照树池实际面积计算为配套绿地面积;成行种植的乔木,株距小于5米且数量在5株以上的,按其实际种植长度乘以树穴平均宽度计算为配套绿地面积;采用树阵方式种植干径大于8公分的乔木、株距小于5米且每行每列乔木株数均在4株以上的,按其树阵整体面积计算为配套绿地面积;

5.采取种植槽方式且种植槽宽度大于0.5米的垂直绿化,按其种植槽面积计算为配套绿地面积;采用立式种植方式的垂直绿化,按其实际立面绿化面积的40%计算为配套绿地面积;

6.地下构筑物顶绿地面积计算:地下构筑物顶绿地是指在全地下或半地下构筑物顶层上面具有一定覆土深度的绿化,种植土层深度指种植上的实际深度,不包托架空台屋顶板、防水层和排水层构造厚度。根据覆土深度,按以下标准计入绿地面积:(1)种植土层深度大于 1.5 米的,按实际种植面积的 100%计入绿地面积;(2)种植土层深度 1.0-1.5 米的,按实际种植面积的 80%计入绿地面积;(3)种植土层深度大于 0.5-1.0 米的,按实际种植面积的 60%计入绿地面积。

7.立体绿化绿地面积计算:屋顶绿化应有便捷的通道方便居民到达,绿化的屋顶覆土厚度达到0.5米的,可按绿化覆盖面积的30%折算绿地面积。

8.采用镂空植草砖方式铺设的停车位,按其面积的30%计算为配套绿地面积;采用镂空植草砖方式铺设且每个停车位均种植胸径大于8㎝庇荫乔木树种,按其面积的40%计算为配套绿地面积;

9.鼓励保留现有林木,尤其是高大乔木。对有效地保护现有林木的,单株投影以下未硬化地面按投影面积计算,做成树池的按树池面积的2倍计算,成组团植物群落的,按林冠投影面积计算。

10.下列情形不得计入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阳台绿化、室内绿化、盆栽花草树木,墙、栏杆上的花台、花地;消防车道、消防登高面等。

第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绿地率要求:

1.建设工程项目的绿地率必须符合住建部《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

2.新建项目的绿地率在土地出让合同核定的绿地率和规划部门核定的绿地率指标中,在符合《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第五条规定的前提下就高不就低;

3.老城区建设项目和工业项目的绿地率以规划部门核定的绿地率为准。

第十条  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按下列要求和程序进行:

()建设单位严格按照核定的绿地面积和经审查通过的绿化设计方案进行绿化工程施工,竣工后,向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绿化工程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量机构进行实地测量并提供真实有效的测量图。

()验收程序:

1.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县行政审批部门在《赣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的联合验收申请或建设单位提交的验收申请后,会同有关部门依据规划经济技术指标及有规划部门方案审查章的文本,对所提交的绿化工程竣工资料进行初审;

2.资料初审合格后,由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照设计方案和绿线审查意见进行实地逐项验收。

()验收结果处理。

1.验收合格的,由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加盖绿化工程验收专用章,签发《建设项目绿化工程验收意见》;

2.验收不合格的,由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待整改完毕达到要求后再重新验收。

第十一条 对分期分栋开发的建设项目申请分期分栋绿化验收时,可视其配套绿化完成情况直接出具分期分栋绿化验收意见,以方便其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待整个项目完工后按照本制度第十条规定对其进行绿化整体验收。

第十二条 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配套绿地工程实施过程进行动态监管,适时进行检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督促其整改到位。

第十三条 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将建设工程配套绿地的绿线达标情况进行登记、建立台账,及时提供给部门相关科室,作为城区园林式单位(小区)评选的依据。

第十四条 参与建设项目绿线管理的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吃拿卡要、瞒报虚报面积,一经查实,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对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作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信丰县砍伐城市树木监管实施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信丰县砍伐城市树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据《城市绿化条例》《江西省绿化管理办法》《赣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砍伐城市树木的单位或个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安全时需要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树木的单位或个人;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的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的监督检查内容修剪、砍伐、移植城市树木法规执行情况以及保护古树名木的执行情况。砍伐城市树木是否符合《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是否在砍伐前向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是否确因工程建设需要,无法避让的;   

(三)是否确属死树、危树;   

(四)是否确需树木更新、林相改造;   

(五)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砍伐;   

(六)是否存在未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形式、规格、内容砍伐的行为;  

(七)是否存在到期未申请延期的行为。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第四条 砍伐(移植)城市树木的审批程序

(一)申请材料:县发改委的立项批复文件,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骑缝章建施总平面图(或规划管理函复意见书),住建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信丰县规划区占道施工及建设项目开工统筹管理核准通知单),需要砍伐植物的清单、树木砍伐方案等。

(二)审批权限:凡砍伐乔木10株、灌木10丛或者绿篱10米以下,临时占用绿地在500㎡以内的,需报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县林业局联合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

(三)重大城建项目需要砍伐树木,按前(二)的审批权限,由县政府确定砍伐范围签署意见后,由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权限审批。

第五条 城市树木砍伐的监督管理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二)树木砍伐施工单位由业主单位择优选择具有相应绿化施工资质的专业队伍负责。

(三)负责树木移植的单位要精心制定树木移植施工方案,严格按照树木移植技术规范组织施工并确保成活。

(四)树木移植的假植及栽植地点由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安排用于城市公共绿化。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对相关情况进行建档、监督。

第六条 申请办理砍伐的业主单位要在建设工程完工后负责及时恢复绿化。绿化方案经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实施;县重大城建项目建设的绿化方案按县政府审查同意后的方案实施并在一个年度内完成恢复工作。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绿化恢复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本办法由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信丰县城市古树名木迁移审查监督

实施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县树木迁移的整体质量、保护好现有的树木资源规范本县工程建设涉及树木迁移监管工作,根据《城市绿化条例》《江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古树名木养护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定期检查古树名木档案和生长情况,对树木施工和养护全过程进行监控,确保每棵树木都能追溯到迁移的各个环节。

第三条 本县范围内办理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的行政许可相对人,包括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绿地迁移、砍伐树木行为。

(二)是否存在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未按规定时间完成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恢复或恢复质量差、标准低行为。

(三)是否存在未按批准的树种、数量、规格等明细进行树木迁移、砍伐行为。

(四)是否存在未按要求在现场设立告示牌或未进行围挡行为。

(五)是否按技术规范实施迁移、砍伐。

(六)是否存在未按要求保证树木成活行为。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第五条 监督检查形式

() 日常巡查:由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协助林业局组织开展,每月不少于1次。

() 专项督查:由县林业局组织,每年不定时,按照不小于总办理量20%的数量,对批准后的事项批后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第六条 监督检查处理措施

发现被检查事项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对当事人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并依据情况提交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查处。

第七条 本办法由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八条 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信丰县临时占用绿地和改变绿地使用性质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发展城市绿化事业,促进城市环境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城市绿化的保护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 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县的城市绿化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作为本镇辖区的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管理本辖区城市绿化工作,并接受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在本县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县林业局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其他相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城市绿地包括:公园、广场、街旁绿地等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花圃、草圃、苗圃等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和风景林地。

第五条 城市绿地上的植物所有权按下列规定确认:

(一)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护的植物,归国家所有;

(二)古树名木,归国家所有;

(三)单位内自行种植的植物,归该单位所有;

(四)居住区绿地上的植物归全体业主所有,属于城市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五)私人庭院内自费建设、管护的绿地上的植物,归个人所有。

第六条 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绿化用地和已建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性质。

因城市规划调整,确需占用城市规划确定绿地的,需先报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调整规划范围,并征得县道路交通委员会同意后,报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部门批准。经批准改变绿地性质的,实行就近易地绿化,并按规定缴纳苗木移植费,履行苗木赔偿责任。

第七条 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绿化用地和已建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占用单位应当持有关文件到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申请(申请表详见附件),由申请人自行前往相关单位,征求各单位意见,由各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并加盖公章,最终由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占用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年,并按规定缴纳苗木移植费,履行苗木赔偿责任。确需延长临时用地时间的,应当在到期7日之前办理延长手续。使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八条 城市各类新建管线应当避让现有树木。确实无法避让的,在设计、施工前,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保护措施。

电力、市政、公用、通讯、消防等部门维护管线需要修剪城市规划区内的树木的,须经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

第九条 擅自改变城市绿化用地性质,或者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绿化用地,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相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城市树木移伐、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管理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开挖占用绿地申请表

申请单位或个人

申请事项

□维修   □挖掘   占用   围挡   其它

开挖时限

    日至   

基本情况

(面积、位置等)

承诺事项

    根据《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按原样恢复。如有违反,按照条例接受处罚。

单位(盖章):

个人(签名):         

业务科室意见

           

中心领导意见

                       

局领导意见

                        

  

1、施工余土、泥浆不得外露及时清理干净;

2、做好施工现场安全,现场要有施工作业牌;

3、爱护市政设施,按原样恢复。

附件:信丰县改变绿化规划、绿地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表

编号:       

申请单位

经办人

联系电话

申请时间

完成工作日

7

改变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的位置、面积等项理由:

                                    申请单位(盖章):

                   

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含建设前后的平面布局图):

                              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人员(签字):

                                  管理单位(盖章):

                                                 

信丰县道交委意见:

                              县道交委人员(签字):

                                  管理单位(盖章):

                                                 

信丰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现场勘察人员(签字):

                                  管理单位(盖章):

                                                     

信丰县行政审批局:

                              字(盖章):    

         

信丰县关于大树移植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赣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为规范立木移植,保护林业资源,保持生态平衡,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大树。采挖移植大树应以有利于森林资源保护,不破坏树木和树木立地生境,不随意更改树木根颈处的地形标高为前提,由县林业局、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林木移植和更换规定进行管理。县林业局负责山体、森林公园、城市规划区红线范围外的树木移植管理,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红线范围内(不含山体、森林公园)的树木移植管理。

第三条 申请树木迁移审批属于下列情形的,县林业局、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其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并征求公众意见:

(一)涉及大树十株以上的;

(二)涉及城市道路、公园绿地及其他绿地树木五十株以上的;

(三)涉及历史名园、特色风貌林荫路、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历史风貌区、重要滨水景观风貌区和参照历史名园管理的公园树木的。

第四条 古树名木、列入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名录的树木,自然保护区或森林公园内的树木,公益林、防护林、风景林、母树林以及风景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其他生态环境脆弱地区的大树等,禁止移植。确因安全、严重病虫害、死亡,不具备迁移、施工条件,或其它特殊情形的,对申请树木移植的,归属管理部门应认真核查申请理由,组织专业机构鉴定、专家论证、征求公众意见,经批准迁移的,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技术方案和施工计划实施。

第五条 公共绿地树木移植应优先迁移至就近的公共绿地。迁移至苗圃养护的,待树势恢复后再利用。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树木迁移档案,统筹安排移植苗木的回迁利用,加强树木移植工作的监督。

第六条 移植树木由林权单位或个人向归属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归属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人员现场勘验,符合移植规定的,填写好调查表、移植申请表及做好采挖作业设计文件和植被恢复措施后报批,办理好树木采挖移植有关手续后,方可采挖移植。移植大树施工时,施工单位应当在现场显著位置设立告示牌进行公示。告示牌应包含移植大树的原因、施工地点、施工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批准文号、批准单位、施工内容、投诉电话等信息。并且移植要讲究科学,确保成活。公示期从施工开工之日起至完工之日止。

第七条 申请移植树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林地、植被保护措施,移植时不得破坏周边的林地和植被,移植后限期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并补植移植株数一倍以上的树木。

第八条 禁止非法移植大树古树和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停止大树古树移植进城的正常手续审批。因科学研究、文化交流、人工培育、重点工程建设征占用林地或道路修建扩宽、城市改造及存在重点安全隐患等特殊情况,确需移植的,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严审批,其他情况一律禁止采挖移植。

第九条 县林业局、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相关部门加大巡查力度,对违法移植大树的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涉及树木周边环境施工时,建设单位应按照《赣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规定》的具体要求,对可能受损的树木采取保护措施,包括设立保护区域、使用保护物料包裹树干、设置临时支撑、定期检查树木健康状况等。

第十条 因涉及拆迁、规划建设用地、影响规划建设的大树,经过有关部门的审定、报批后,采取一定技术措施,确保大树成活的情况下,可以将大树移植到别处作为绿地建设树种,并做好日常管养工作,包括巡查、修剪、施肥等,确保树木健康生长,并接受归属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十一条 凡在本县范围内的大树移植管理均执行本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