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怀版 无障碍 无障碍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决策公开 > 重大决策预公开 > 意见征集

关于公开征求《信丰县吸引大学生就业创业实施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规范性文件意见建议的公告

访问量:

为规范信丰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信丰县人民政府组织起草了《信丰县吸引大学生就业创业实施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规范性文件。现将全文予以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请于2023年10月31日前将书面意见和建议通过来信、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至信丰县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0797-3360721

传??? 真:0797-3363238

电子邮箱:xfxggjyrcfwj@163.com

通信地址:江西省信丰县嘉定镇府前路



信丰县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16日





信丰县吸引大学生就业创业实施办法

(草案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共赣州市委 赣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创新人才政策、推进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赣市发〔2017〕21号)、《中共赣州市委办公室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市属和驻市高校、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学生“留赣干”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市办发〔2022〕8号)、《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来市留市就业创业若干措施〉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22〕56号)以及《赣州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延续优化〈关于支持工业园区企业招工用工的补充措施〉的通知》(赣市就办〔2022〕3号)精神,进一步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氛围,激发大学生创造活力、促进大学生就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吸引就业

(一)高校毕业生生活补贴。毕业2年内已落户赣州(含赣州本地户籍)的高校毕业生,2022年5月17日(含)之后来信丰高新区企业就业,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首次在县域内缴纳社保。按全日制博士、硕士、本科及大专学历最高可分别给予每人生活补贴合计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补贴分3年发放,每年申报一次。社保累计缴纳满1年(12个月)发放1次,分3年按4:3:3的比例发放。补贴资金由县财政承担。(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就业创业服务中心)、县财政局)

(二)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交通补贴。毕业2年内的赣州市外高校的毕业生,于2022年5月17日(含)之后,到信丰县参加企业招聘并被高新区企业成功录用,按市外省内高校的毕业生每人300元,省外高校的毕业生每人500元,每人只可享受1次。补贴资金由县财政承担。(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就业创业服务中心)、县财政局)

(三)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信丰高新区企业新招录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按硕士、本科、专科学历分别给予企业每人每年不高于10000元、5000元、3000 元的吸纳就业补贴,就业满一年后申请,最多连续享受3年补助。补贴资金由县财政承担。(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就业创业服务中心)、县财政局)

(四)实习生活补助。对市属(驻市)高校毕业生毕业年度内到信丰高新区企业顶岗实习的,给予毕业生每人每月 300元的生活补助,补贴期限不超过6个月。补贴资金由县财政承担。(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就业创业服务中心)、县财政局)

(五)一次性实习补贴。学校组织学生到信丰高新区企业实习期满3个月以上,按实习人数和实习学生的学历,由县财政分别按全日制博士、硕士、本科、大专、中专毕业年级学生每人1000元、800元、700元、650元、600元的标准给予学校一次性实习补贴。技工学校中级工、高级工、预备技师班实习生分别比照中专、大专、本科补贴标准。补贴资金由县财政承担。(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就业创业服务中心)、县财政局)

(六)毕业生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对在毕业学年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残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以及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脱贫家庭、特困人员中的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补贴标准为1000元,每人只可享受1次。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安排。(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就业创业服务中心)、县财政局、县民政局)

(七)加大校企合作支持力度。支持高新区企业和职业(技工)院校举办订单班、冠名班培养技能人才,每学年给予院校1000元/人补贴。补贴资金由县财政承担。(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就业创业服务中心)、县财政局)

(八)职业培训补贴。参加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照初级(五级)1200元/人、中级(四级)1500元/人、高级(三级)2000元/人、技师(二级)4000元/人、高级技师(一级)5000元/人的标准予以补贴。仅有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的按照1000元/人的标准予以补贴。未达到培训期限规定学时要求但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根据实际培训时间,按照100元/人/天(8个标准学时)、最高不超过补贴标准的60%予以补贴。补贴标准将根据本省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实施效果进行调整公布。(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就业创业服务中心)、县财政局)

(九)社会保险补贴。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小微企业和家庭服务业企业,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毕业5年内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含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留学回国人员),已进行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以上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均不含个人缴纳部分。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县就业创业服务中心按规定给予缴费补贴,先缴后补。(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就业创业服务中心)、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县财政局)

(十)就业见习补贴。对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周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购买补充工伤保险的见习单位,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就业见习补贴包括见习岗位补贴和补充工伤保险费。见习岗位补贴标准为见习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对当年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补贴标准提高到最低工资标准的100%。补充工伤保险费据实予以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期限为3—12个月。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安排。(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就业创业服务中心)、县财政局)

(十一)提供就业岗位。县级机关事业单位每年招录一定数量的教师、医生、雇员及职员岗位用于吸引大学生就业。教师、医生薪酬待遇按规定执行,雇员及职员薪酬待遇由用人单位根据其岗位职责协商确定。(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委编办、县工信局)

(十二)给予过渡期人才租房补贴。对新聘到县内工业园区企业、招录(聘)在机关、事业单位无住房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硕士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及相当层次的专业技术人才,因人才住房供应不足未申请到人才住房、通过市场化途径租房的人才,经审批同意后,根据其个人支付的年度租房费用总额,由财政和用人企业(单位)各给予25%的补贴。用人单位为财政供养单位的,单位负担部分由财政按现行负担原则统筹给予补助。其中,县城范围内由财政承担的年度补贴总额(指财政承担的25%部分),本科生及相当层次人才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2500元,硕士生及相当层次人才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3000元,博士生及相当层次人才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4000元。最长补贴期不超过5年,补贴期视同人才住房租住期。(责任单位:县住房保障中心、用人单位、县财政局)

二、鼓励创业

(一)一次性创业补贴。在本辖区内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稳定经营1年以上的在校生和毕业5年内(申请人高校毕业证记录的签发时间到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时不超过5周年)自主创业并已领取《就业创业登记证》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安排,县就业创业服务中心按规定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就业创业服务中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工信局、县财政局)

(二)优秀创业项目资助。每年向省人社厅推荐一批优秀创业项目建立项目库,项目库中的项目被创业者采用后成功创业的(稳定经营1年以上),对项目提供者按每个项目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单位联合组织的创业大赛奖项并在本辖区登记注册经营的创业项目,获得国家级大赛前三名的,按照名次由高到低依次资助20万元、18万元、16万元;获得省级大赛前三名的,按照名次由高到低依次资助10万元、8万元、6万元。对经省级评选有发展潜力和带头示范作用的初创企业经营者,按每人1万元的标准资助其参加高层次进修学习或交流考察。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安排,县就业创业服务中心按规定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就业创业服务中心)、县科技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财政局)

(三)提供创业担保贷款。高校毕业生个人创业或创办小微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扶持,个人创业最高贷款限额30万元;小微企业最高贷款限额600万元,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执行。县财政、就业部门按规定给予贴息扶持,所需资金从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中安排。(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就业创业服务中心)、县工信局、县财政局)

(四)运行费用补贴。高校毕业生入驻本辖区创业孵化基地或具有孵化功能的“众创空间”“创业孵化器”等新型创业平台或就业扶贫车间进行创业的,入驻期间发生的物管费、卫生费、房租费、水电费按其每月本县市场平均实际费用的6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安排,县就业创业服务中心按规定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就业创业服务中心)、县科技局、县财政局)

三、激励创新

(一)孵化基地补助。鼓励大学生设立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为入驻企业提供就业创业服务,对被评为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200万元,被评为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100万元。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县就业创业服务中心按规定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就业创业服务中心)、县财政局)

(二)项目申报优先。鼓励大学生创办的科技型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符合条件的优先申报。对研发转化的高新技术项目优先推荐市级重点科技计划项目予以支持。(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财政局)

(三)荣誉获取奖补。对大学生创办且为法定代表人的企业生产的产品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奖励20万元/件;对荣获国家守合同重信用称号的企业,补贴5万元;对荣获江西省守合同重信用称号的企业,补贴3万元;对荣获赣州市守合同重信用称号的企业补贴1万元,以上所有奖励资金均由县财政安排发放。(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财政局)

四、其他事项

(一)同一事项符合多项奖补条件的,按就高原则进行奖补,不重复享受。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暂定执行三年,由信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