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信丰县中心城区养犬管理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信丰县中心城区养犬管理工作,保障市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维护养犬人的合法权益,督促养犬人履行相关义务,信丰县公安局起草了《信丰县中心城区养犬管理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向全社会各界人士广泛征求意见。如有建议,请于2025年6月30日前通过书信或邮件方式反馈。
联系人:信丰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肖芳军;
书信邮寄地址:信丰县嘉定镇迎宾大道135号(信丰县公安局);
联系电话:0797-3338230;
电子邮箱:
附件:1、《信丰县中心城区养犬管理通告(征求意见稿)》
2、信丰县中心城区养犬管理区域
3、危险犬只目录
4、定点免疫点
信丰县公安局
2025年 6月 15日
附件1
信丰县中心城区养犬管理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信丰县中心城区养犬管理工作,保障市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维护养犬人的合法权益,督促养犬人履行相关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例》《江西省爱国卫生条例》《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赣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现就加强信丰县中心城区犬只管理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中心城区区域范围。
东至信安路(城东大道至花园湾大桥段)、城东大道东端、建春路东端、思贤路东端、星村路(信安路至城北大道段)、城北大道东端、新田路东端、绿源大道东端、高新大道东端、南京大道东端,南至湿地公园(杨家大桥至花园湾大桥段),西至高铁大道、京九线铁路(马鞍山铁路桥里程1924+800至火车站段)、农夫路西端、脐橙大道西端、新阳路西端、厦门路西端、创新大道西端、众恒路西端、深圳大道(高新大道至北互通连接线高架桥),北至双龙大道北端、大广高速北互通连接线。地图详见附件1。
二、养犬管理区域内不得饲养危险犬只,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危险犬只名录见附件2。
三、养犬管理区域内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对所养犬只进行免疫接种,并办理养犬登记。
养犬个人应当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固定的居所。养犬单位应当有护卫守护等合理用途需要,配备犬笼、犬舍、围墙等封闭圈养设施,并有专人负责管理。
四、养犬管理区域内养犬实行免费登记挂牌。
(一)养犬人携带犬只到居住地附近的犬只定点免疫点,在工作人员指导下进行养犬登记,也可通过关注“信丰公安”微信公众号进入“业务菜单”栏“信丰智慧养犬”小程序进行网上养犬登记。定点免疫点名单见附件3。
(二)登记时,养犬人将本人身份证、居住证明等材料及犬只免疫证明、照片等信息上传。待审核通过后,养犬人凭电子养犬登记证明到居住地附近的定点免疫点领取犬牌并绑定。
(三)单位养犬的,以具体管理责任人名义参照个人申请程序进行养犬登记。
(四)饲养的犬只转让、遗失、死亡或者随养犬人迁移的,养犬人应在一个月内通过“信丰智慧养犬”小程序办理变更登记或者申请注销。
(五)养犬登记每满一年进行线上信息复核,因狂犬免疫到期等原因导致复核未通过的,养犬登记及犬牌将失效。
五、养犬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文明饲养犬只,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允许,不得携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设有禁止动物进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携缉毒犬、搜救犬、导盲犬、扶助犬等工作犬外出以及携犬只进入宠物专门服务场所或者区域的除外。
(二)携犬只出户时,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三)携犬只出户时,应当主动避让行人,及时清理粪便。
(四)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五)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六、违法违规养犬处理
(一)对群众举报、日常管理发现的流浪、无主犬只,将予以捕捉并送至犬只收容场所。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根据《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例》,饲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未办理养犬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在城市携带犬只出户未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牵引等措施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根据《江西省爱国卫生条例》,违反该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不及时清理宠物粪便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根据《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违反该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未采取束犬链、戴嘴罩等措施,以及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予以制止和批评教育,公安机关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该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七、广大市民应积极抵制不文明养犬行为,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养犬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批评、劝阻和举报。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信丰县中心城区养犬管理区域
我县实行城市养犬管理区域的范围,范围为东至信安路(城东大道至花园湾大桥段)、城东大道东端、建春路东端、思贤路东端、星村路(信安路至城北大道段)、城北大道东端、新田路东端、绿源大道东端、高新大道东端、南京大道东端,南至湿地公园(杨家大桥至花园湾大桥段),西至高铁大道、京九线铁路(马鞍山铁路桥里程1924+800至火车站段)、农夫路西端、脐橙大道西端、新阳路西端、厦门路西端、创新大道西端、众恒路西端、深圳大道(高新大道至北互通连接线高架桥),北至双龙大道北端、大广高速北互通连接线。
附件3
危险犬只名录
1.所有种类的獒犬
2.比特斗牛梗犬Pit Bull Terrier
3.斯塔福梗犬Staffordshire Terrier
4.阿根廷杜高犬 Dogo Argentina
5.巴西非拉狗犬FIIa Braziliero
6.日本土佐犬Japanese Tosa
7.意大利卡斯罗犬Cane Corso
8.中亚牧羊犬Central Asian Shepherd Dog
9.俄罗斯高加索犬Caucasian Owtcharka
10.罗威纳犬Rottweiler
11.杜宾犬(大型)Dobermann
12.英国马士提夫犬Mastiff
13.比利时马林诺斯犬Belgian Malinois
14.苏俄猎狼犬Borzoi
15.圣伯纳犬saint Bernard Dog
16.德国拳师犬German Boxer
17.秋田犬Akita
18.比利时牧羊犬Belgian Shepherd Dog
19.荷兰牧羊犬Dutch Shepherd Dog
20.德国牧羊犬German Shepherd Dog
21.法国狼犬Beauceron Wolfdog
22.捷克猎狼犬Saarloos Wolfdog
23.川东犬(重庆犬)Chinese Chongqing Dog
24.大丹犬Great Dane
25.佛兰德斯牧牛犬Flanders Cattle Dog
26.牛头梗Bull Terrier
27.纽芬兰犬New Found Land
28.爱尔兰猎狼犬Irish Wolfhound
29.阿富汗猎犬Afghan Hound
30.威玛猎犬Weimaraner
31.大白熊犬Great Pyreness
32.安纳托利亚牧羊犬 Anatolian Shepherd
33.昆明犬 Kunming Dog
34.其他具有上述犬种血统的混种犬
35.体高(肩高)超过61厘米、体重30公斤以上的犬只
36.公安机关会同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其他危险犬种
附件4
信丰县犬只定点免疫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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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信丰县宠爱一生宠物诊疗中心:李意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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