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
【优惠内容】
1. 自2018年10月1日起,对综试区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以下简称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
(2)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跨境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
(3)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2.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符合上述规定适用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免税政策的货物,应当单独核算出口货物销售额,并在免税业务发生的次月(按季度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为次季度)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含附表)的对应栏次填报免税销售额,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货物免税申报。
3.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应当将出口货物相关单证资料留存企业备查。
4.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利用税务总局清分的出口商品申报清单电子信息,结合综试区实际情况,加强对电子商务出口企业的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工作。
5.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免税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处理。
6.未纳入本办法规定的电子商务出口货物其他涉税事项,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7.《江西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享受条件】
1.本办法所称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是指江西省内经国务院批准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2. 对综试区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以下简称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
(2)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跨境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
(3)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政策依据】
1.《江西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