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免征企业所
得税
【适用主体】
台湾航空公司
【政策内容】
自 2009 年 6 月 25 日起,对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
空中直航业务取得的来源于大陆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适用条件】
1.台湾航空公司,是指取得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经
营许可”或依据《海峡两岸空运协议》和《海峡两岸空运补
充协议》规定,批准经营两岸旅客、货物和邮件不定期(包
机)运输业务,且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空公司。
2.享受政策的台湾航空公司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
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单独核算其从事上述业务在大陆取得的
收入和发生的成本、费用;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企
业所得税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峡两岸空中直航营业税
和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63 号)第二条、
第三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