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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税降费政策-香港市场投资者投资深交所上市 A 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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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主体】
通过深港通投资深交所上市 A 股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
括企业和个人)
【政策内容】
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深交所上市
A 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不具备
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投资者的身份及持
股时间等明细数据的条件之前,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
别化征税政策,由上市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
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
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
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
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上市公司主
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退还多缴税款的申请,主
管税务机关查实后,对符合退税条件的,应按已征税款和根
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适用条件】
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A
股。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
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
127 号)第二条第 2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