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主体】
通过深港通投资深交所上市 A 股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
括单位和个人)
【政策内容】
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深港通买卖深
交所上市 A 股取得的差价收入,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
税。
【适用条件】
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A
股。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
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
127 号)第三条第 1 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