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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税降费政策-香港市场投资者买卖内地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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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主体】
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
【政策内容】
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
内地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收入,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
增值税。交易型开放式基金(ETF)纳入内地与香港股票市
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后,适用上述税收政策。
【适用条件】
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
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3《营业税改
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二)项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纳
入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后适用税收政策
问题的公告》(2022 年第 24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