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主体】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
【政策内容】
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从
内地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由内地上市公司向该内地基金分
配股息红利时,对香港市场投资者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
税;或发行债券的企业向该内地基金分配利息时, 对香港市
场投资者按照 7%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由内地上市公司或发
行债券的企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该内地基金
向投资者分配收益时,不再扣缴所得税。交易型开放式基金
(ETF)纳入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后,适
用上述税收政策。
【适用条件】
1.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从内地基金分配取得
收益。
2.内地基金管理人应当向相关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
内地基金的香港市场投资者的相关信息。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
互认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25 号)第二条
第 2 项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纳
入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后适用税收政策
问题的公告》(2022 年第 24 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