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物业管理备案
二、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三、设定依据1、《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第三章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2、《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00号〕第三章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二的标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物业管理用房,最低不少于一百二十平方米;其中,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最低不少于二十平方米。物业交付时,物业管理用房由建设单位交付物业服务企业代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在许可证附图上注明物业管理用房的具体部位。物业管理用房应当为地面以上的独立成套装修房屋,具备通风、采光条件和水、电使用功能;没有配置电梯的物业,物业管理用房所在楼层不得高于四层。
四、实施机构:信丰县住建局物业管理股
五、受理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符合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申请人不符合符合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六、申请材料
1、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物业管理备案表(原件);
2、物业管理用房、公共用房及配套设施确认备案表(原件);
3、物业管理用房测绘报告(复印件);
4、项目总平面布置图(盖有县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审图专用章)、用红色水笔标注申报预售许可范围(复印件);
5、小区设施设备定点配置图(标明物业管理用房位置及房号、文体设施、垃圾桶等设施设备定点配置情况);
6、安装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方案(承诺)(指安装分户防盗门、楼梯间自动控制照明灯、楼寓电控对讲防盗门情况和治安值班室、自行车棚、电子监控报警装置情况);
7、物业服务方案及服务标准;
8、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原件或复印件);
9、临时管理规约(原件)。
以上提交的材料一式三份,可为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同时需提交其相应的原件进行核实。
七、办理渠道
【办理地址】信丰县嘉定镇阳明北路286号物业管理股。
【办理窗口】信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物业管理股(四楼)。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9:00-12:00 14:30-17:30; 2:00-14:30实行错时服务,周末及节假日实行延时预约服务。
【咨询电话】0797-7101015
八、办理时限:
【承诺件】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九、收费标准:本事项不收费。
十、办理流程

十一、跑动次数
跑动1次
十二、监督投诉
单位:赣州市信丰县住建局办公室。
地址:赣州市信丰县阳明北路286号住建局507办公室。
工作时间:8:30-12:00,14:30-17:30;
电话号码:0797-7107360。
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物业管理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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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项 目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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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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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 设 单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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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建 设 地 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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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基 本 情 况 |
绿 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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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 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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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 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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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用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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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占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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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总 建 筑 面 积 |
住 宅 |
面 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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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 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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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 住 宅 |
面 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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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 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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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套 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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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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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前期物业管理合同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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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维修资金归集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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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制定“临时管理规约” 情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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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垃圾设施设备定位配置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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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项目房屋平面布置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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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范围平面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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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申 报 单 位 意 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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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物 业 所 意 见 |
经办人意见: 年 月 日 负责人意见: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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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局分管 领导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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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总建筑平面布置图上用红线标明预留物业管理用房、治安值班室、垃圾设施设备具体位置和面积,在图纸上用文字确切注明,并在预留处加盖开发单位公章和负责人签字,交复印件时需校验原件。
2、本表一式二份,表中1—11(由开发建设单位填写,物业所1份,开发建设单位1份,作为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物业管理备案证明。)
年 月 日
附件1:新建项目公共用房及配套设施设备确认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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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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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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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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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户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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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 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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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名 称 |
设置 |
数 量 |
规 格 |
计划交付 使用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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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 备 项 目 |
1 |
物业管理用房(附件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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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垃圾中转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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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联网式楼宇对讲系统及IC卡智能门禁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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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楼道自动、公共场所多路控制照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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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信报箱(群、间、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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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闭路电视监控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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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光纤设施(安装入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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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电动车充电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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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应 备置 项目 |
9 |
周界防越报警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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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室内娱乐健身设施 |
二级以上服务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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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室外体育场地及健身器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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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背景音乐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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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 择 配 置 项 目 |
13 |
电子巡更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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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家居智能控制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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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停车场自动收费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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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家庭智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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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会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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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会所配套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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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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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意见(盖章) 承诺一定按照有关规定开发建设和做好承接查验工作。 年 月 日 |
物业服务企业意见(盖章) 承诺一定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承接查验工作。 年 月 日 |
主管部门经办人意见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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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应将本项目拟设置的安防系统及其他配套设施予以确定,此表 一式伍份。物业用房、公共用房确认表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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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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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用房预确认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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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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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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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企业名称: |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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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物业管理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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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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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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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用房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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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字 说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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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用房平面图(盖骑缝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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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物业管理用房面积按总建筑面积一定比例配置,不低于120平方米, 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文字说明管理用房位置房号层高面积层次等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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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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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用房预确认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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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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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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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企业名称: |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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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物业管理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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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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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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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用房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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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字 说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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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用房平面图(盖骑缝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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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如发电机房、水泵房等有多处公共用房,请分页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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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 诺 书
信丰县住建局:
根据我公司开发建设的 项目工程进度,现已具备预售条件。根据《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我公司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物业管理用房(按物业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二的标准配置,最低不少于一百二十平方米;其中,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最低不少于二十平方米)。保证在物业交付使用前做好物业管理用房具备通风、通水、通电,带卫生间等功能,在物业交付使用15日前,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完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工作。同时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通知业主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特此承诺
承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承 诺 书
信丰县住建局:
根据我公司开发建设的 项目的工程进度,现已具备预售条件,按照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7年全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暨平安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信字〔2017〕23号)文件,关于“规范小区物业治安管理,按要求安装监控设施,并设立监控室;推广建设楼宇对讲、门禁等安防设施;新的房产开发楼盘,必须规划建设安防设施,与房产开发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验收”的要求,我公司承诺:在办理物业承接查验备案前,按要求完成好以下事项:
1、分户防盗安全门禁的安装;
2、楼梯间自动控制照明灯的安装;
3、楼寓电控对讲门禁设施的安装;
4、治安、监控值班室的设置;
5、停车场或自行车棚的设置;
6、宣传栏;
7、电动车充电设施。
特此承诺
承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