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丰县人民政府
信府布字〔2020〕82号
关于《信丰至南雄(赣粤界)高速公路项目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信丰县人民政府于2020年11月5日发布了《信丰至南雄(赣粤界)高速公路项目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并在征收范围内进行了张贴,公开征求被征收人意见,征求意见期限至2020年12月4日止。征求意见期间,县自然资源局、小河镇、正平镇、万隆乡人民政府等相关部门通过上门入户、来信来访、网络征询等形式,广泛收集了被征收人的意见,同时社会各界也提出了修改建议,并对相关意见进行归纳汇总,信丰县人民政府对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意见建议进行了采纳和吸收,对《信丰至南雄(赣粤界)高速公路项目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进行了相应修改。
《信丰至南雄(赣粤界)高速公路项目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于2020年12月18日经信丰县人民政府批准通过,现予以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方案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可以向江西省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裁决。被征收人对方案制定程序等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对方案的争议,不影响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信丰至南雄(赣粤界)高速公路项目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
信丰至南雄(赣粤界)高速公路项目集体土地及房屋
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信丰至南雄(赣粤界)高速公路项目征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及规费缴交标准>的通知》(赣市府办电〔2020〕21号)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和《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县人民政府依法对信丰至南雄(赣粤界)高速公路项目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及集体土地上房屋、附属物、构筑物等实施征收。
一、征收与补偿原则
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二、征收人、征收部门、实施单位、被征收人
征收人:信丰县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信丰县自然资源局
实施单位:征收部门委托项目沿线的小河镇、正平镇、万隆乡人民政府为征收实施单位,与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共同负责信丰至南雄(赣粤界)高速公路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被征收人:征收范围内各被征收土地承包权人、使用权人及房屋的所有权人。
三、征收范围
(一)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全部土地、房屋及地面附着物、构筑物。
(二)在工程建设中,因工程设计变更而发生的二次征收土地、房屋及地面附着物、构筑物。
(三)改路改沟、水塘水库库容恢复、坟墓集中安置点、宅基地集中建房地等线外工程用地。
(四)因国家法律、法规、环保、施工运营安全等要求征用的红线范围外土地、房屋。
(五)临时用地。临时用地由用地单位会同沿线乡(镇)人民政府共同选址,注意避让生态红线,要求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签订租用协议,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报批手续。
四、征收补偿签约期限
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
五、征收补偿实施程序
(一)宣传发动。县人民政府作出土地和房屋征收决定并予以公告后,征收实施单位会同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在征收范围内对被征收人开展土地和房屋征收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二)调查登记。在土地和房屋征收实施前,征收实施单位组织人员对征收范围内的土地性质、面积和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在土地和房屋征收所在地公示。
1. 土地调查登记
(1)征收实施单位组织对需征收的土地开展实地调查丈量面积,摸清土地性质、面积、办证情况及地面建筑(含附着物)情况。所涉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告指定单位办理登记。未如期办理登记的,以工作人员实际丈量的调查结果为准。村、组、户核对确定调查丈量结果并公示。
(2)县人民政府书面通知住建、自然资源、公安、民政、市场监督管理、税务、公证等部门,一律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加层、改建、新建和改变房屋用途、入户、分户等相关手续。
(3)不得突击栽种果树、林木、花卉、农作物等,不得突击建设包括房屋在内的建(构)筑物及房屋装修。公告后突击栽种、建设、装修的不予登记补偿。
2. 房屋调查登记
(1)有房屋产权证的,房屋建筑面积、用途等以房屋产权证载明的为准。对证载面积有异议的,可申请有资质的房屋测绘机构测绘,并按新认定的面积予以补偿。
(2)产权未登记的建筑,由征收实施单位会同住建、自然资源等部门依法依规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符合补偿范围建筑,建筑面积由被征收人选定的有资质的房屋测绘机构测绘确定,并按确定的面积予以补偿;对认定为违法违规和违法违章建筑的,按《关于印发〈信丰县县城规划区违法违规用地和违法违章建筑处罚实施意见〉的通知》(信府办发〔2011〕72号)文件执行。
(三)组织实施测绘评估。统一组织测绘评估,征收实施单位向被选定的测绘评估机构提供被征收土地和房屋有关认定资料,由测绘评估机构组织对征收范围内的土地、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测绘评估,依据评估报告结果认定。
(四)签订征收协议。征收实施单位发布土地和房屋征收协议签订通告后,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方案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在规定期限内,与被征收人未达成征收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县自然资源局作出《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被征收人对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出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征收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发放补偿资金、搬迁弃房。根据红线用地图和建设单位、县信雄高速公路建设协调办、乡(镇)确定的征迁任务数据,由县信雄高速公路建设协调办将资金拨付给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集中组织发放到户。对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资金实行“一户一折(存折)”的管理办法。沿线各乡(镇)人民政府按协议对被征收人予以补偿后,被征收人在协议约定或者征收决定公告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地面附着物的清理或搬迁弃房。
(六)过渡与安置。根据协议的约定给予过渡与安置。
(七)资料归档。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结束后,征收实施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征收补偿资料,按户建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每户补偿情况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六、补偿标准
(一)征地补偿标准
1.土地征收。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0〕9号)、《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信丰至南雄(赣粤界)高速公路项目征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及规费缴交标准>的通知》(赣市府办电〔2020〕21号)、《信丰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信丰县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信府发〔2020〕7号),沿线乡(镇)、村按照区域划分的标准实施补偿,征地补偿和青苗补偿按照附件一的标准进行补偿,具体见附件一。
2.改路改沟、水塘水库库容恢复等红线外工程。工程用地由地方政府负责提供净地,用地补偿费和工程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
3.对被征地农民的审核认定,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12号)、《关于印发信丰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信府发〔2016〕2号)的规定操作。涉及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事项的通知》(赣人社字〔2017〕247号)及《赣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我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赣市人社字〔2017〕293号)文件执行。今后,若参保政策调整或变动,依国家、省、市新出台文件执行。
(二)临时用地申请及补偿标准
工程建设临时租用土地,由用地单位向县高速公路建设协调办提出用地申请,会同乡(镇)征迁机构进行选址和实地丈量,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并与沿线乡镇人民政府签订临时租地协议书,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报批手续。为保证项目施工有序进行和全县土地房屋征收工作统一协调,沿线各行政村、个人不得擅自与施工单位签订临时用地租用协议。施工单位利用既有乡村道路作施工便道的,乡(镇)、村(组)及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做好既有道路现状保全影像资料,与施工单位签订由建设单位担保的道路修复协议。使用期间,施工单位要负责道路的日常维护,确保通行顺畅;工程完工后,负责按原标准修复。
补偿标准为每亩每年3500元。若占用耕地,由用地单位负责复垦,按规定编制复垦方案并缴纳复垦保证金;没有条件复垦的,委托地方政府复垦,用地单位承担费用。
(三)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1.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构筑物征收。
按《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信丰至南雄(赣粤界)高速公路项目征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及规费缴交标准>的通知》(赣市府办电〔2020〕21号)文件执行,具体见附件二。
2.房屋所占土地征收补偿。
(1)依法取得了合法用地手续,并办理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的宅基地,占地面积在180平方米以内的,按国有土地评估价核减40%的土地出让金(即按评估价的60%)进行补偿;占地超过180平方米的,超面积部分按评估价核减60%的土地出让金(即按评估价的40%)进行补偿。
(2)集体企业用地(以土地证或不动产权证为准)按工业用地进行评估后,扣除40%土地出让金进行补偿。
(3)未办理审批手续的宅基地(含院坪)按新征地标准进行补偿。
3.搬迁及临时安置的补偿。
(1)搬迁费。按被征收合法主房屋建筑面积7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搬迁补偿。不足1000元/户的补足至1000元/户。
(2)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合法主房屋建筑面积,给予5元/平方米·月的临时安置费,不足700元/户·月的补足至700元/户·月。补偿期限为24个月。
4.关于房屋征收安置。
为节约用地,便于规划,原则上采取集中安置的方式,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科学选址,分户建设。安置点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在乡(镇)包干的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资金中支付。乡(镇)可整合乡村振兴、扶贫等建设资金,切实做好安置点建设,建设秀美乡村。
被征收人采取自行择地建房,新建房屋不占用耕地,建房用地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实地核实后,按程序向有关部门报批。
5.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按照《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6.厂矿(含压覆矿产资源)、学校等企事业单位个案搬迁。由县政府授权县信雄高速建设协调办和项目建设单位共同委托评估或协商确定;不能协商一致的,由赣州市高速公路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协调。
7.为加快房屋征收搬迁,鼓励被征收人积极搬迁,对按期完成搬迁弃房的主房屋被征收人给予每户一次性奖励5000元。
(四)未经批准建设房屋的认定和处置
1.认定办法。
农村居民住宅房屋的合法性凭批准用地建房手续、宅基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有效证件认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不存在认定为违法建筑情形的房屋,自愿申报并按时签约、搬迁的,可参照合法房屋予以补偿;不申报、不按时签约或不按时搬迁的,一律按违法建筑处理:
(1)信府布字〔2013〕12号通告发布之前,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新建、改建、加层的房屋;
(2)被征收人依法享有“一户一宅”合法权益但权证不全的房屋,经认定为违法建筑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违法建筑:
(1)乡(镇)人民政府或县自然资源局、住建局等有关部门在发布征收公告前已经认定为违法建筑或采取措施部分拆除,但未完全拆除的房屋;
(2)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法买卖集体土地或者非法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的房屋;
(3)信府布字〔2013〕12号通告发布之后新建、改建、加层的主房屋、附属房;
(4)在本项目征收土地告知书发布后,抢建、搭建、加层的主房屋、附属房。
2.处置办法。
对被认定为违法违规、违法违章建筑的,一律自行拆除,不予补偿。在规定期限内不自行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七、保障与监督
(一)工作人员不履行本方案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伪造、骗取房屋、户口等相关证照手续的,不予认可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套取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县纪委监委设立举报电话(3331715)、信访举报电子邮箱(jxxfjwxfs@163.com)及网络投诉平台(信丰纪检监察网),负责接受房屋征收过程中的违纪、违法举报投诉,对公职人员履职过程中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
(五)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八、其他事项
(一)评估、测绘等经费按照有关规定结算。
(二)对被征收房屋的建筑结构、年代和房屋用途的认定,以各职能部门综合认定为准。
(三)房屋被征收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凡已给予补偿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均交由房屋征收工作部门处置。
(四)交房前原房屋固定设施遭人为拆除的,将按损失的价值扣除补助金。
(五)自行择地建房有关证件办理优惠。被征收人在办理自行择地建房有关证件时,办证相关费用实行行政性收费全免、服务性收费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
(六)征收房屋涉及的小学、初中学生可以在原学校或者现居住地就近学校就读,教育主管部门应无条件办理学生学籍转接手续,学校不得收取择校费或以非本学区学生为由收取其他费用。
(七)本方案未明确事宜,由县高速公路建设协调办综合研判处理。
(八)本方案由县自然资源局、县高速公路建设协调办负责解释。
(九)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 信丰至南雄(赣粤界)高速公路项目土地补偿标准
2. 信丰至南雄(赣粤界)高速公路项目房屋、构筑物补偿标准
3. 信丰至南雄(赣粤界)高速公路项目零星果树、茶树及其他苗木补偿标准
附件1
信丰至南雄(赣粤界)高速公路项目土地补偿标准
地 类 |
区 域 |
土地补偿标准 (元/亩) |
水田、旱地(含菜地、果园、棉地、茶叶园、人工高产油茶园、精养鱼塘) |
小河镇、正平镇 |
39000 |
万隆乡 |
34400 |
|
宅基地、其他集体建设用地 |
小河镇、正平镇 |
39000 |
万隆乡 |
34400 |
|
林地及其它农用地、 |
小河镇、正平镇 |
15600 |
万隆乡 |
13760 |
|
未利用地 |
小河镇、正平镇 |
11700 |
万隆乡 |
10320 |
|
水田、菜地、旱地青苗补偿费 |
征地范围 |
1000 |
鱼塘青苗补偿费 |
征地范围 |
1300 |
附件2
信丰至南雄(赣粤界)高速公路项目房屋、
构筑物补偿标准
类别 |
标准 |
备注 |
框架结构 |
880元/平方米 |
1、层高1.5米至2.2米的按房屋的60%补偿,层高低于1.5米的,不予补偿; 2、未封闭阳台按该结构标准的50%计算; 3、没有和房屋一样的屋顶的建筑物,按围墙标准计算; 4、已装修的框架结构房屋或砖混结构房屋,不评估的补助装修费200元/平方,要求评估的按评估价补偿。
|
砖混结构 |
730元/平方米 |
|
砖木结构 |
460元/平方米 |
|
土木结构 |
380元/平方米 |
|
猪栏、牛栏、厕所 |
150元/平方米 |
|
村庄公用水井 |
4400元/口 |
|
家庭水井或压水井 |
1200元/口 |
|
砖围墙 |
120元/延米 |
|
水泥晒坪 |
80元/平方米 |
|
三合土晒坪 |
46元/平方米 |
|
坟 |
1500元/穴 |
|
沼气池 |
1200元/座 |
|
家用自来水(含水井、水泵、储水箱、水管) |
3600元/套 |
|
未建成房屋基础 |
100元/平方米 |
附件3
信丰至南雄(赣粤界)高速公路项目零星果树、茶树
及其它树木青苗费补偿标准
树龄 金额(元) |
单位 |
1-3年 |
4-6年 |
7-15年 |
16-20年 |
21-30年 |
31年以上 |
品种 |
|||||||
柚、橙 |
株 |
20—50 |
60—150 |
200—280 |
280—240 |
240-200 |
200以下 |
柑桔 |
株 |
15-40 |
50-120 |
200-260 |
260-200 |
200-150 |
100以下 |
金柑 |
株 |
15-40 |
50-120 |
160-240 |
230-200 |
150-120 |
100以下 |
梨、桃、李、青梅 |
株 |
15-40 |
50-120 |
160-200 |
150-100 |
80-50 |
50以下 |
杨梅 |
株 |
15-40 |
50-120 |
130-200 |
250-180 |
200-150 |
100以下 |
枇杷 |
株 |
15-40 |
50-120 |
160-260 |
250-200 |
200-130 |
100以下 |
葡萄 |
株 |
15-40 |
60-120 |
160-240 |
240-160 |
160-100 |
100以下 |
柿、枣、石榴、板栗 |
株 |
15-40 |
50-120 |
160-220 |
200-130 |
120-100 |
80以下 |
酸橙柚、毛桃 |
株 |
10-30 |
40-60 |
100-150 |
100-80 |
50-30 |
30以下 |
油茶 |
株 |
10-20 |
40-60 |
100-150 |
100-80 |
50-30 |
10 |
油桐 |
株 |
5—10 |
30—40 |
60—80 |
100—120 |
120以下 |
10 |
茶叶 |
亩 |
252—336 |
420—504 |
637—910 |
1000—1820 |
1820以下 |
500 |
棕树(已刮棕) |
棵 |
5-20 |
21-50 |
51-120 |
125-200 |
250以下 |
300 |
桂花树(不低于1.2米) |
棵 |
5-20 |
21-50 |
51-100 |
105-180 |
200以下 |
300 |
天竺桂(不低于1.2米) |
棵 |
5-15 |
16-30 |
31-60 |
65-120 |
200以下 |
280 |
注:零星果树、苗木指房前屋后种植的0.5亩以下果树、苗木
胸径 树种 |
5公分以下(元) |
5-8公分(元) |
9-12公分(元) |
13-16公分(元) |
17-20公分(元) |
21-24公分(元) |
25-28公分(元) |
29-32公分(元) |
33公分以上 |
杂树 |
5-10 |
15-30 |
35-60 |
65-90 |
95-120 |
125-150 |
155-180 |
185-200 |
每增加一公分 加25元递增 |
樟树 |
30-50 |
60-100 |
150-290 |
300-540 |
550-790 |
800-1040 |
1050-1300 |
1310-1550 |
|
毛 竹 |
2元/根 |
||||||||
黄竹(包括其他丛生竹) |
小丛(50根以内):100元、中丛(50-100根):200元、大丛(100-200根):300元 |
注:不允许拆迁的古树、名贵树种、景观树等,以市场价作补;5公分以下的,指植种树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