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丰县人民政府
信府布字〔2019〕53号
关于《信丰县高铁新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的公示
为顺利推进高铁新区项目建设,信丰县人民政府拟对高铁新区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县住建局起草了《信丰县高铁新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并组织县发改委、住建、人社、司法等部门和单位进行了论证,现将该《方案(征求意见稿)》予以公示征求意见。如被征收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方案(征求意见稿)》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会的,请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30日内提出。
征求意见时间:2019年12月13日至2020年1月11日
联系单位:嘉定镇人民政府
联 系 人:郭衍亮
联系电话:0797—3308566
电子邮箱:xfjdz@126.com
2019年12月13日
信丰县高铁新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信丰县人民政府拟对高铁新区项目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第十三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条;
4.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5. 《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
6.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7. 其他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第二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原则
房屋征收与补偿遵循决策民主、程序合法、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房屋征收的目的
开展高铁新区项目建设工作,是为了改善居民住房生活环境,提高城市承载能力,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形象,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四条 房屋征收范围
高铁新区项目房屋征收范围,以房屋征收红线图为准。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
县人民政府明确县住建局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信丰县高铁新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嘉定镇人民政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高铁新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被征收房屋类型
1. 私有住宅房屋:是指私人所有,证载用途为住宅的房屋。
2. 企业(单位)自管公房: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自行经营管理的国有或集体所有的房产。
3. 非公有制企业房屋:是指我国内地公民私人所有或外商、港澳台商所有的经济成份占主导或相对主导地位的企业所有的房屋,包括厂房、办公用房、宿舍、配套用房等。
4. 附属房、临时建筑。
第七条 未登记建筑的认定和处理
未依法登记的建筑,由县住建局会同县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共同调查认定,对调查认定为合法建筑的,给予补偿;对调查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一律不予补偿。
未经登记的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合法建筑。
1. 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施行前建设且未经登记的建筑。
2. 已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相关批准建房手续并按其规定建设,尚未办理房屋登记的建筑。
3. 在合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建设的,且符合规划条件的建筑。
第八条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和用途的认定办法
1.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和用途,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房屋实际面积超过房屋权属证书所载面积的,以房屋权属证书所载的建筑面积予以补偿,超出部分作为未依法登记的建筑,由县住建局会同县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共同调查认定;房屋实际面积少于房屋权属证书所载面积的,以实际建筑面积予以补偿。
2. 未经依法登记的建筑,经认定为合法建筑或者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建筑面积由房屋征收部门安排测绘机构统一测绘确定,测绘费用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
第九条 征收补偿、补助及奖励
一、私有住宅房屋的征收
私有住宅房屋产权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拒绝选择补偿方式的,视为产权调换补偿。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具体补偿、补助和奖励包括:
1.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对被征收合法私有住宅房屋产权人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的市场评估价格实行货币补偿。
征收产权建筑面积小于36平方米且属于被征收人唯一一套住房的,按照36平方米建筑面积结算。
2. 国有土地使用权价值补偿。国有土地使用权价值,按照评估机构评估结果予以补偿,但不含被征收房屋占地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价值。
3. 装饰装修补偿。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部分,按照评估机构评估结果予以补偿。
4.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补偿。按被征收合法主房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50元/平方米补偿。
5. 奖励与补助。
(1)按时签约搬迁奖励:凡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补偿签约期限内完成协议签订,并在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按被征收合法主房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800元/平方米奖励。
(2)购房补助。凡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补偿签约期限内完成协议签订,并在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按被征收合法主房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1300元/平方米补助。
在公告规定的补偿签约期限内未完成协议签订的,或者在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完成搬迁的,不给予按时签约搬迁奖励和购房补助。按时签约搬迁奖励和购房补助凭搬迁交房验收单发放。
(二)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具体补偿、补助和奖励包括:
1. 产权调换房屋。政府在城南花园提供不低于被征收房屋套内面积的住宅房屋作为产权调换的房源,供被征收人选择,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被征收房屋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评估时点均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1)征收产权建筑面积小于36平方米且属于被征收人唯一一套住房的,安置时补齐36平方米,不结算差价;超出36平方米部分,实行阶梯式价格,36平方米至50平方米部分按3200元/平方米结算,超过50平方米的部分按交房时市场价结算。
(2)产权调换房屋按照“选房序号”的顺序,由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与提供用于产权调换房屋面积最接近值的原则选择。因户型面积差异,被征收合法主房建筑面积少于产权调换房屋面积的,在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部分按照3200元/平方米标准由被征收人向房屋征收部门支付购房款,超过10平方米部分由被征收人按照交房时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向房屋征收部门支付购房款;被征收合法主房建筑面积超出产权调换房屋面积的,在60平方米以内(含60平方米)部分,按照交房时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由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补偿款,超过60平方米部分由房屋征收部门按3200元/平方米向被征收人支付补偿款。
2. 国有土地使用权价值补偿。国有土地使用权价值,按照评估机构评估结果予以补偿。
3. 装饰装修补偿。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部分,按照评估机构评估结果予以补偿。
4.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补偿。
(1)搬迁补偿费按被征收合法主房建筑面积7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搬迁补偿,不足1000元/户的补足至1000元/户。
(2)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合法主房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5元/平方米•月补偿,不足700元/户•月的补足至700元/户•月;临时安置期限自被征收人搬迁交房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三个月止,临时过渡期限不超过36个月;产权调换房屋到期未交付的,自逾期之日起按原标准1.5倍支付临时安置费;逾期超过12个月的,从超过之日起按原标准2倍支付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向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36个月临时安置费,期满后每季度支付一次。房屋征收部门提前交付产权调换房屋的,按实际临时安置期限进行结算。
被征收人收到相关部门送达的书面交房通知书后,拒绝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地点办理产权调换房屋交房手续的,自办理交房手续的规定期限届满之日止视为产权调换房屋已交付,并在三个月后停止支付临时安置费。
5. 奖励。
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内完成协议签订并按期搬迁弃房的,等面积产权调换部分,对被征收房屋价值低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部分作为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的奖励,予以免交。在公告规定的补偿签约期限内未完成协议签订的,或者未按期搬迁弃房的,差价部分不予奖励,由被征收人向房屋征收部门支付。
二、企业(单位)自管公房的征收
1. 征收未参加房改的企业(单位)自管公房,对产权单位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的市场评估价格予以补偿。对公房承租人按照征收私有住宅房屋货币补偿方式相关规定给予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和装饰装修补偿(公房承租人出资部分),符合公租房或者其他保障性住房条件并申请安置的,对公房承租人优先给予公租房或者其他保障性住房安置。
2. 对已参加房改获得全产权的房屋和集资房的征收,按本方案私有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执行。对已参加房改仅取得部分产权房屋的征收,按照有关规定完善产权后,按本方案私有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执行。
三、非公有制企业房屋的征收
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城市规划等情况,按照“一企一策”原则,对产权人给予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四、附属房、临时建筑、附属设施征收
1. 附属房征收,按附件1标准给予补偿,附件1未明确补偿标准的,按评估机构评估结果予以补偿。
2. 临时建筑的征收: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附属房征收补偿标准给予货币补偿;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3. 房屋征收涉及附属设施(附着物)征收的,按附件2给予补偿。
4. 收回依法取得但未建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按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价值对土地使用权人予以补偿。
五、国有土地上商业用途房屋征收
1. 临主干道、圩镇街道或国、省道的第一层第一自然间且实际用于商业用途的居民住房,可以认定为国有土地上商业用途房屋。
2. 征收国有土地上商业用途房屋,实行货币补偿,补偿价值经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十条 违法建筑处理
1. 经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任何补偿或补助,由被征收人自行拆除或委托房屋征收部门拆除。
2. 被征收人拒不配合处理的,由县自然资源局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被征收人仍不自行拆除的,由县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不予任何补偿或补助。
3. 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后,拒不停止违法建设的,由县自然资源局依法送达《责令停止违法建设通知书》;送达通知后仍不停止的,依法查封施工现场;对破坏已查封施工现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4. 对恶意投资抢建房屋骗取拆迁补偿安置款的,由公安机关立案查处,严厉打击,追回补偿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
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按照下列程序选定或者确定:
1. 房屋征收部门向社会发布房屋征收评估信息。
2. 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向房屋征收部门报名。
3. 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公布已经报名并符合资质条件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少于3家,少于3家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从符合资质条件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中邀请。
4. 被征收人从公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中协商选定1家,协商选定期限为7日,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将协商结果书面告知房屋征收部门。
5. 被征收人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不少于三分之二的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从公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中投票选定1家。
6. 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仍不能选定的,房屋征收部门通过摇号、抽签等随机选定方式确定。
7. 房屋征收部门公布被征收人选定或者确定的评估机构名单。
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共同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不受上款评估机构选定程序限制。
第十二条 房屋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地点
房屋征收补偿签约期限不少于30天,具体期限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时予以确定。
房屋征收补偿签约地点:具体地点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时予以确定。
第十三条 搬迁期限
房屋搬迁期限不少于15天,具体期限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时予以确定。
第十四条 保障与监督
1. 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方案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县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3.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套取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监察部门设立举报电话(3331715)、信访举报电子邮箱(jxxfjwxfs@163.com)及网络投诉平台(信丰纪检监察网),负责接受房屋征收过程中的违纪、违法举报投诉,对公职人员履职过程中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
5.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6. 房地产评估机构的确定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执行。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214号)文件执行。
评估、测绘等中介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报告,由相关部门依照国家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其他事项
1.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2. 凡已给予补偿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均交由房屋征收部门处置;被征收人交房前原房屋固定设施遭人为拆除的,将按损失的价值扣除被征收人的相应补偿金额。
3. 对被征收房屋的建筑结构、年代和房屋用途的认定,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注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未标注的,以原始档案记载、产籍资料标注为准。
4. 被征收人在办理安置房有关证件时,房产交付使用前需转让的,首次办证允许办理他人产权。产权调换等面积内办证相关费用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服务性收费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超出被征收面积部分办证相关税费,由被征收人按规定缴纳。
5. 被征收房屋、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均包含公摊面积。
6. 征收房屋涉及的小学、初中学生可以在原学校或者现居住地就近学校就读,教育主管部门应无条件办理学生学籍转接手续,学校不得以收取择校费或以非本学区学生为由收取其他费用。
7. 本方案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不一致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8. 本方案未明确事宜,由征收部门研判处理。
9. 本方案由征收部门负责解释。
10.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附属房补偿标准
2. 生产生活设施及其它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附件1
附属房补偿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结构 |
价格 |
结构 |
价格 |
砖混结构 |
400 |
土木结构 |
320 |
砖木结构 |
350 |
简易结构 |
120 |
注:1.附属房屋为独立的厕所、洗澡间、杂物间、门楼、牛栏、猪栏等;
2.简易结构房屋是指墩混、墩木等简易结构房屋;
3.铁皮棚、钢架结构等附属房按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标准给予补偿。
附件2
生产生活设施及其它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单位 |
补偿标准(元) |
说 明 |
|
|
1 |
室外水池 |
立方米 |
120 |
|
|
2 |
沼气池 |
座 |
2300 |
废弃不用的不予补偿 |
||
3 |
手压井 |
口 |
1500 |
①包括井台及周围水泥地面; ②废弃的不予补偿。 |
||
4 |
沉井 |
立方米 |
50 |
废弃水井不予补偿。 |
||
5 |
公用水井 |
口 |
5000 |
废弃水井不予补偿。 |
||
6 |
化粪池 |
口 |
1200 |
粪坑(水泥)50元/ m3、粪坑(三合土)30/m3 |
||
7 |
砖围墙 |
立方米 |
220 |
|
||
8 |
土围墙 |
立方米 |
130 |
|
||
9 |
水泥路面 |
平方米 |
70 |
|
||
10 |
三合土路面 |
平方米 |
40 |
表面平整 |
||
11 |
水泥坪 |
平方米 |
50 |
砖石垫层,水泥抹面;贴地砖每平方米增加10元。 |
||
12 |
三合土坪 |
平方米 |
30 |
三砂捣制,表面拍光。 |
||
13 |
砖砌八字明沟 |
米 |
60 |
按长度计算。 |
||
14 |
砖砌暗沟 |
米 |
90 |
按长度计算。 |
||
15 |
片石、砖砌护坡(堡坎) |
立方米 |
240 |
按砌休体积计算。 |
||
16 |
暗砼涵管 |
米 |
60 |
200毫米以下。 |
||
17 |
1寸镀锌水管 |
米 |
40 |
室内和外墙上的已计入房屋补偿价格,不另补偿。 |
||
18 |
动力线 |
米 |
9 |
四线 |
||
19 |
单相电表 |
户 |
300 |
迁移 |
||
20 |
三相电表 |
户 |
900 |
迁移 |
||
21 |
自来水表 |
户 |
150 |
迁移 |
||
22 |
燃气 |
户 |
1250 |
迁移 |
||
23 |
电话 |
户 |
200 |
迁移 |
||
24 |
有线电视 |
户 |
260 |
迁移 |
||
25 |
太阳能热水器 |
台 |
370 |
迁移 |
||
26 |
空调、电热水器 |
台 |
300 |
迁移 |
||
27 |
水泥电杆 |
根 |
1100 |
10米以上 |
||
28 |
水泥电杆 |
根 |
900 |
8-10米 |
||
29 |
水泥电杆 |
根 |
700 |
8米以下 |
||
30 |
洗衣池 |
个 |
150 |
|
||
31 |
照明线路 |
户 |
3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