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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信丰县城市公园、广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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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出台背景

1.近年来,公园、广场的管理问题不断凸显,部分车辆违规进入公园广场,安全隐患丛生;占道经营偶有发生,影响市容市貌;部分区域公共设施缺失,无法满足民物质和文化生活提高的需要

2.江西省生态园林城市和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创建标准里对城市公园、广场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规定要求城市公园服务设施齐全,功能完好,园容园貌、园林绿化、设施小品、安全管理等规范有序,满足居民游憩、健身、娱乐等活动需求,而且是一票否决事项。

二、文件目标任务

完善城市公园广场管理的相关制度规定,加强城市公园广场规划建设提高城市公园广场的功能和服务水平,维护城市公园广场秩序,保持环境卫生,保护公用设施营造更加温馨文明的公共环境,顺利推进生态园林城市创建工作。

三、文件依据

《城市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管理暂行办法》《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赣州市中心城区公园管理办法》

四、文件执行范围

信丰县城市规划区内

五、核心内容解读

1.城市公园、广场的基本信息

城市公园是指改善区域性生态环境的公共绿地及供公众游览、观赏、休闲、健身等开放性、公益性的科普文体活动场所和地域,包括综合性公园、纪念性公园、儿童公园、游乐园、历史名园、文化公园、寺庙公园、景观公园、风景公园、休闲公园和县城市规划区规划确定的公园建设预留地等。

城市广场是指由政府投资或者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捐资建设的,以供公众游玩、观赏、健身、文化娱乐或者进行集会等公益性活动为目的的,配置一定的公共设施,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共绿地和景观工程设施等开放性城市空间。

2.城市公园、广场的编制规划。

由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和《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规划经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3.城市公园、广场的日常管理

加强城市公园、广场内环境卫生管理,落实环境卫生责任制度,保持城市公园、广场环境整洁、水体清洁;加强安全管理,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游客安全;加强树木、花坛、绿篱、草地、水体和道路、亭、廊、阁、榭、座椅等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保持环境、设施良好;加强对城市公园、广场大门外游客集散广场的管理,保持畅通、洁净、车辆停放有序;按照统一规划、限制数量、合理布局、方便游客的原则设置城市公园、广场内的商业经营点。

4.城市公园、广场的行为规范

游客应当文明游园,爱护城市公园、广场绿化和公园设施,遵守城市公园、广场管理规定和社会公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坏城市公园、广场花草树木及设施、设备;

(二)伤害动物、擅自垂钓;

(三)破坏城市公园、广场环境卫生;

(四)躺占凳、椅,妨碍他人休憩;

(五)擅自在城市公园、广场内营火、宿营;

(六)擅自在城市公园、广场内设摊摆卖、张挂广告、兜售物品;

(七)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危险品进入城市公园、广场;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5.城市公园、广场管理的职责分工。

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公园、广场管理工作,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信丰生态环境局、县公安局、县发改委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公园、广场管理工作。城市公园、广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公园、广场日常管理工作。

6.城市公园、广场管理的监督制度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公园、广场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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