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信丰高新区产业集群和中小企业
数字化转型试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信丰高新区产业集群和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信丰高新区管委会 信丰县财政局 信丰县工信局
2025年9月28日
信丰高新区产业集群和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
试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信丰高新区产业集群和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产业集群和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的通知》(赣财建〔2023〕22号)、《信丰高新区产业集群和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信丰高新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丰高新区产业集群和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县级财政通过工业倍增升级、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建设国家创新型县等奖补方式予以配套安排用于支持开展江西省产业集群和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的资金。
第三条 奖补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数字化转型发展政策导向,符合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突出重点、科学分配、绩效导向、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信丰高新区根据江西省工信厅批复的申报方案及省、市数字化转型工作相关要求,负责提出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支持重点、奖补资金安排建议和绩效目标等,下达资金项目计划,开展项目绩效评价;承担产业集群和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项目的组织、指导和受理项目申报、评审、验收等工作,并按规定对拟支持项目进行公示。
第五条 县财政局负责会同信丰高新区做好产业集群和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专项资金的预算统筹和资金保障,指导信丰高新区开展财政绩效管理相关工作,并适时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根据工作需要开展专项资金使用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六条 县工信局负责会同县财政局对项目进行业务指导,加强监督管理,积极开展好企业数字化转型调研、项目评审等工作,协助举办数字化转型培训会,适时总结经验做法和存在困难问题并上报给上级主管部门。同时,组织发动企业实施数字化改造,协助企业申报政策扶持项目等。
第三章 支持对象和范围
第七条 支持对象:
(一)支持对象为在我区合法经营的企业或单位,具有健全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
(二)申报主体近三年内未发生较大质量、环保或安全事故,没有违规、违法和严重失信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情况。本款所称“较大质量事故”参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界定;“较大环保事故”参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界定;“较大安全事故”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界定。申报主体需提供近三年无上述事故的书面承诺及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三)申请数字化改造奖补的企业应在2024年1月1日后(以合同签订和相关发票时间为准)实施数字化改造。
(四)同一笔投入已享受过“赛马制”省级数字化改造提档升级专项项目奖补,不再重复享受本专项资金补助。2025年以后已获得或正在申报其他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应在申报材料中予以详细说明。
第八条 支持范围。专项资金主要采用政府购买服务、财政奖补等方式进行支持。信丰高新区产业集群和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共设定3000万元的专项资金,其中省级专项资金不低于70%用于奖补数字化改造企业,省级专项资金不高于30%用于支持数字化服务体系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及开展高标准数字化园区建设活动等。
第四章 支持方式
第九条 支持试点企业数字化改造。对试点企业完成改造并达到L6等级及以上的企业(以江西省统一出具的贯标证书为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实行晋级补差,不叠加享受其他奖励政策。
第十条 支持打造数字化标杆。对获得国家数字化转型领域标杆、省级试点示范(“数智工厂”“小灯塔”等)荣誉的,以及被评为国家级、省级“数字领航”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实行晋级补差,不叠加享受其他奖励政策。
第十一条 支持建设数字化服务体系。根据促进中心数字化服务能力建设成效和服务效果,对其建设和运营给予支持。
第十二条 支持建设公共服务平台。支持建设数字化转型公共服务平台,依托平台开展试点企业申报、服务商遴选、“小快轻准”产品供给、供需对接、过程监管、改造验收、政策资讯等工作。
第十三条 支持建设数字园区。依托现有智慧园区平台,深化系统功能。打造“智慧园区+企业服务”生态体系,提升园区数字化管理水平,逐步建立安全生产、生态环保、信访维稳的数字化管理;推动建设数字化能碳管理中心,深化数字化赋能绿色化;基于系统数据积累,丰富产销对接、数据驾驶舱、企业画像等功能模块;探索园区产业图谱分析,为精准招商和企业孵化提供数据服务。
第五章 申报程序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流程:
(一)项目申报。按照企业自主申报的原则,申报单位对照申报条件,严格按照格式要求,在服务平台(https://yun.xfdate.com)上传项目申报材料,以及加盖企业公章后将纸质版(含 PDF 电子版)提交信丰高新区。
(二)项目审核。信丰高新区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提出明确的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项目准予入库改造。
(三)项目公示。对审核通过拟享受奖补资金的项目,将在信丰县数字化转型公共服务平台网站进行 5 个工作日的公示。
(四)审定。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信丰高新区会同县财政局按照奖补政策规定,拟定专项资金安排计划 并报县政府审定。
(五)拨付。根据县政府批准的资金安排计划,按程序拨付奖补资金。
第六章 资金分配和执行
第十五条 资金分配。信丰高新区可根据每年预算规模和申报数量,在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扶持限额内,以合理的方式确定受扶持项目、单位的数量,以及最终扶持或奖励的金额,以保证专项资金使用绩效。其中合理的方式主要包括:
(一)在年度预算内专项资金按申请顺序用完即止;如因预算不足未能在当年度获得扶持的项目,信丰高新区可在下一年度预算资金中安排扶持。
(二)根据预算规模和项目申报数量情况,在不超过扶持对象可享受的最高扶持标准内,适当下调扶持比例和金额。
(三)通过竞争性分配方式,择优选择项目扶持。
第十六条 资金执行。专项资金应按县政府批准的预算执行,如确有需要调整预算,由信丰高新区按预算调整的规定提出申请。资金扶持计划经县政府批复同意后,由信丰高新区及时按财政资金拨付程序办理请款和拨付手续。
第七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申报主体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申报专项资金,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及相关证明文件。对存在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将立即责令其退回已拨付资金,并取消其后续两年内的申报资格;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企业及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信丰高新区、县财政局、县工信局要严格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要求,切实加强资金监管,做好项目绩效自评工作、落实绩效跟踪督查等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同时自觉接受人大、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受扶持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妥善整理、保管财务及成果方面的原始凭证资料,并自觉接受县工信局、县财政局、信丰高新区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完整、真实的数据信息及资料。对于存在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套取奖补资金行为的,信丰高新区会同县财政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采取通报批评、追回专项资金等方式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项目审核过程中,如发现任何涉嫌造假行为,将直接中止审核程序。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除涉及保密要求或重大敏感事项不予公开的内容外,项目奖补资金分配、执行和结果等全过程信息按照“谁制定、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主要内容包括:
(一)资金管理办法;
(二)申报通知;
(三)分配结果;
(四)绩效评价和审计结果;
(五)接受、处理投诉情况;
(六)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信丰高新区、县财政局、县工信局负责解释,可视有关工作要求或相关评估情况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省、市出台关于产业集群和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项目资金管理的最新专项政策,且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上级最新政策执行;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上级相关政策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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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信丰高新区产业集群和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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