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以户为单位向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宅基地建房:
1.共同生活居住在同一住址的农村家庭成员,具备分户条件需要建设住宅的;
2.无农村自有住房或者现有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
3.现有住房属于危旧房需要拆除重建的;
4.原有住房因灾害等原因损毁需要重建的;
5.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迁建或者按照政策实行移民搬迁的;
6.因保护文物、革命遗址、古建筑等原因,原有住房已经
被依法保护需要另行安置的;
7.为改善住房条件,需要改建、扩建或者拆旧建新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农村村民申请建设住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但是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集中建房的除外;
2.不符合一户一宅的;
3.不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的;
4.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者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5.申请的宅基地存在权属争议的;
6.申请人属于政府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的;
7.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三)禁止在下列区域进行住房建设:
1.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内;
2.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3.传统村落的核心保护区和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核心保护范围;
4.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
5.崩塌、滑坡威胁区,泥石流沟内及沟口,坡度大于二十五度且岩土体结构松散等需要削坡建房的地段;
6.公路建筑控制区;
7.铁路建筑限界范围;
8.架空电力线路、地下电缆、光缆保护区;
9.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范围;
10.河道、湖泊、水库管理范围,行洪、泄洪通道,堤防和护堤地;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住房建设区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