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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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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以户为单位向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宅基地建房:

1.共同生活居住在同一住址的农村家庭成员,具备分户条件需要建设住宅的;

2.无农村自有住房或者现有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

3.现有住房属于危旧房需要拆除重建的;

4.原有住房因灾害等原因损毁需要重建的;

5.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迁建或者按照政策实行移民搬迁的;

6.因保护文物、革命遗址、古建筑等原因,原有住房已经

被依法保护需要另行安置的;

7.为改善住房条件,需要改建、扩建或者拆旧建新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农村村民申请建设住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但是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集中建房的除外;

2.不符合一户一宅的;

3.不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的;

4.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者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5.申请的宅基地存在权属争议的;

6.申请人属于政府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的;

7.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禁止在下列区域进行住房建设:

1.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内;

2.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3.传统村落的核心保护区和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核心保护范围;

4.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

5.崩塌、滑坡威胁区,泥石流沟内及沟口,坡度大于二十五度且岩土体结构松散等需要削坡建房的地段;

6.公路建筑控制区;

7.铁路建筑限界范围;

8.架空电力线路、地下电缆、光缆保护区;

9.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范围;

10.河道、湖泊、水库管理范围,行洪、泄洪通道,堤防和护堤地;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住房建设区域。


附件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附件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附件3: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附件4:建房保证书